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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劳保”和媒体当“挺劳抑资”

http://www.shxb.net [2007-8-21 10:19:43] 邓海建
        据报道,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悉,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建立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美好设想无疑是劳动者的一则利好,其实早在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由企业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部门“平起平坐”地进行协商。这一制度已经通过在江苏等省市的试点,在全国推行6年了。6年以来推行的结果如何呢?基本是和加班费、高温费一样成了纸上画饼。
    
        由“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工资话语权”已然成为职工法定权利——这仅仅是完成形式正义的第一步,要想抵达实体正义,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工资博弈的双方要形成对等的利益集团;二是要有健全的劳动者维权组织专业谈判。企业老板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职工要求工资最大化,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我们必须承认,双方的要求都是合理的。那么,“工资协商制度”无非还原一个已经失衡的平衡点,而如果不考量此前失衡的原因去盲目纠偏,很可能继续沦为“看起来很美”的善政。劳资地位的失衡是利益失衡的根源:譬如当下社会距离劳动力的刘易斯拐点还有一段距离,劳动力市场的严峻现状制约着职工话语权的事实空间,保饭碗显然要优先于挑饭碗。
 
        劳资平等才不至于让“工资协商制度”沦为新版的“与虎谋皮”。不扭转“强资本弱劳力”的现状,再好的公平制度都会因为前提的不对等而成本高昂。因此,笔者建议在工资协商制度建设中加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第三方,监督、强化落实国家的工资法规,全程督察工资协商的程序和结果,加强对参与谈判职工、工会的倾斜保护,约束企业权力的资本化扩张。当然,我们的舆论需要对“工资协商”价值误读及时矫正,职能部门需要从机构和法律上作整体的改进。工资协商,绝不是给点权利就灿烂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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