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挂失期间存款被取储蓄机构承担全责http://www.shxb.net [2007-8-30 10:19:03] 新华社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表明,在储户挂失期间,存款被取走,储蓄机构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年前,杨晓青在重庆市酉阳县新民街邮政储蓄所以实名制开户办理了须凭密码支取的活期储蓄存款。2006年9月17日9时14分杨晓青取款1000元后,发现存折遗失,立即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储蓄所于9月17日9时35分予以挂失,并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储蓄所的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申请书上的客户填写内容记载的账户余额为手写18709.43元,但进入电脑机打程序时打印记载的账户余额为9.43元。 经查,杨晓青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时间是9月17日9时48分09秒,储蓄所对挂失手续进行打印的交易日志时间为9月17日9时51分19秒。据此,法院认定,杨晓青的存款是在邮政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期间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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