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妻子取消婚礼 伤心丈夫获赔三万http://www.shxb.net [2007-8-30 10:47:17] 杜小伦 本报记者 宋卫极
进行了婚姻登记,婚礼筹备妥当后,请柬也已发出了,然而,一方却突然取消了婚礼并提出离婚,另一方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以其配偶身份遭受侵犯,在亲朋好友中的人格地位降低为由请求精神赔偿呢?日前,五华区人民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审理并判决了原告陈某诉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陈某支付被告侯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先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举行婚礼招待亲朋是比较普遍的做法。然而,陈某和侯某相识恋爱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双方还商定了举行婚礼,宴请亲朋好友等事宜,并发出婚礼请柬。随后,陈某认为侯某的学历达不到自己的要求,生活品位低,于是单方面取消了婚礼。最后,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其双方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侯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其单方面解除婚礼所致精神损失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了解不够,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在双方已登记结婚、商定举行婚礼、被告已发出请柬告知亲朋好友来庆贺时,却以被告的学历未达到自己的要求而对自己造成极大伤害和对被告不信任为由,单方面取消婚礼。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依法享有作为原告配偶的身份权利,原告单方面取消婚礼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在亲朋好友中作为原告配偶身份的权利,导致被告在亲朋好友中人格地位降低,使被告身心和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行为性质、取消婚礼和提出离婚的理由及给被告造成伤害的大小、程度和范围,结合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的请求符合实际,应当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支付被告侯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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