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卖股票 公司按最高市价赔偿

http://www.shxb.net [2007-9-14 10:19:10] 首席记者 温星

云南首例股票盗卖案5年后尘埃落定 三公司被判赔受害股民25万

        证券公司员工非法控制客户账户,盗卖客户股票,从而引发了一起业界震惊的股票盗卖案。昨日,这起延续达5年之久的证券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三家证券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由三家证券公司按照相应股票被盗时最高的市场交易价,向受害股民赔偿25万余元损失的终审判决。

股票被盗卖
竟是内贼下手
 
        柳燕系昆明股民,1998年4月7日,她开立了沪、深股市的两个证券账户。次日,她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办理了经纪业务委托手续,开始证券交易。2003年6月17日,柳燕突然吃惊地发现,自己账户的姓名居然变成了“柳燕红”,而且,只剩下股金9.4元!
    
        2004年9月,当她终于拿到红塔证券提供的交易对账单时才得知:自己的股票被盗了!原来,2002年7月19日,在柳燕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她的指定交易在红塔证券已经被撤销,当天,原红塔证券的员工张宗刚以柳燕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泰阳证券申请开户,由泰阳证券代理证券交易。2003年7月22日,同样在没有柳燕申请的情况下,其在泰阳证券被撤销指定交易,次日,江南证券开始代理柳燕证券账户名下的证券买卖。直到2004年7月柳燕发现该事件时,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已经被基本转空。
    
        张宗刚原系红塔证券员工,2003年1月,跳槽到江南证券工作。后来,张宗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以罚金5万元。股民柳燕索赔无门,遂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及到的三家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379485.03元。
    
        但三家证券公司始终坚持以“不曾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三家公司共担责

    
        西山区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应酌情以涉案股票被盗时的市场最高价来确定赔偿标准,故一审判决由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4351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经昆明中院二审审理,昆明中院认为,在本案中,罪犯张宗刚曾经分别是红塔证券和江南证券的工作人员,员工张宗刚违反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客户柳燕资金的所有权以及表现在股票上的财产权利;作为雇主的红塔证券和江南证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泰阳证券在接受张开户时,也未认真审核张宗刚的身份和受权的合法性,对此也存在过错。
 
        据此,昆明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最大原因是体制漏洞
 
        针对本案,云南大学法学院刘艺乒教授分析认为:此类案件以前并不鲜见,最大的一个原因是体制上的漏洞。大约一年多以前,我国证券业开始推出第三方托管的做法,即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等第三方管理。这样,就能从制度上杜绝以前证券公司挪用、质押客户资金的情况,同时也规避了由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因素带来的客户账户资金风险。 
    
        在实施此制度后,原来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实际上只提供一个会计功能,而银行的存折账户为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出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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