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四】9月20日 建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说,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论是夫妻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还是法院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物价上涨 女儿告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黄某,今年10岁,建水县的一名在校小学生。
2006年8月,黄某的父亲和母亲达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黄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
但前段时间,黄某认为物价已上涨,且父亲的工资已有所增加,按约定父亲每月支付200元已不合时宜,遂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给付的抚养费由原来的200元增加到500元。
虽然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要增加抚养费,黄的父亲还是很不愿意。他在法庭上说,小孩的抚养费自己一直给付,现在要求每月给付500元,这要求有点过高。自己的月收入并不高,但既然女儿提出物价上涨的因素,还是愿意每月增加100元。
法院查明,黄的父亲现在的月工资收入为1698.41元。如果按500元给付,也就占了他月工资收入的近三分之一。最后,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抚养子女时,另一方也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黄某以物价上涨和父亲收入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条件,但根据他现在的月工资收入,女儿的请求数额过高。最后,法院判决其父亲每月给付黄某抚养费400元,至黄某18周岁止。
【周五】9月21日 临沧中院
法院说,俸某与钱某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协议离了婚 却为财产分割费闹上法庭
俸某,男,傣族,临沧市临翔区人。
2004年3月25日,他与妻子钱某协议离婚,并确认领取了离婚证。根据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给男方财产分割费19000元。由于钱某一时无法拿出这么多现金,双方同意改为女方向男方的借款,时间以女方再婚为限。离婚后,俸某多次催要19000元的财产分割费,但钱某均以付款时间未到为由,拒不给付。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随后,俸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合法、不明确,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钱某支付他的财产分割费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时,钱某一口咬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得到支持。另外,双方离婚后,俸某也向自己借了5000元钱,至今尚未归还,应折抵财产分割费。
法院最后认为,双方离婚时,“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护。但双方约定将“以女方再婚为限”为给付财产分割费的时间,因女方是否再婚无法确定而不能确定给付时间,应视为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明。最后,法院判决钱某6个月内,给付俸某财产分割费19000元。
【周一】9月24日 建水县人民法院
好家伙,如果想逃婚,何必与人家领取结婚证呢?把人家孤零零地甩在家里1年多,也够狠心的,不和你离婚,那才叫“怪”!
才领证就出走 新婚妻子被“晾”一年多
普某,女。
去年1月9日,她与男子童某自愿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一直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直到今天,他们仍然还没有子女。
原来,就在他们领取结婚证后,童某就离家出走了。随后的时间里,普某也曾多次打听他的下落,但一直没有音讯。结婚证领了,丈夫却不见了,普女士很是难以接受这样的丈夫。于是,她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童某离家出走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发现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考虑到童某下落不明,法院只好委托《法制文萃报》公告,要求他到庭应诉。但公告期满后,童某仍没有到庭,最后,法院只好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说,普女士与童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间互不往来,童某从领证后就擅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成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判决:准予普女士与童某离婚。
【周二】9月25日 梁河县人民法院
一个有欠条,一个有收据,到底是谁在赖账?确实很是复杂。但法院说,尹某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还钱给熟人没要回欠条 对方持条告他
因为是熟人,在还钱的时候就没想到索要欠条,不想事后却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自己被持欠条人起诉了。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11月,瞿某的丈夫柳某与尹某在缅甸合伙做木材生意,尹某投资了1万元作为合资款。按照约定,开支结账等都由尹某与柳某办理。
做了一段时间生意后,尹某提出要求退伙,并要求退出其入股的1万元钱。因为当时无法拿出现金,2006年1月20日,瞿某给尹某打了1份欠条,注明欠尹某合伙做生意的1万元钱。今年6月13日,尹某以瞿某欠款1万元为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瞿某偿还所欠的1万元及利息1521元。
庭审开始后,瞿某称自己已经还了尹某的1万元钱,并拿出一纸尹某所打的收条,上面注明他已收到瞿某付给合伙做生意的1万元。
当天,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份欠条,一份收据,说明双方的欠款已结清,不存在欠款关系。尹某认为瞿某欠其1万元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