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日起昆明新医保试点启动成人参保每年只需70元
10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全面启动。参保后,城镇居民就医将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另外,参保人员的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设置为1.6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5个“门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到2万元。
新医保惠及125万居民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天屏局长介绍,10月1日起实行的医保试点,主要是针对昆明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新医保实施后,将有37万学生、87万未参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共约125万城镇居民受惠。
记者了解到,新医保采取家庭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施,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将由政府补助大部分参保费用,个人只需要缴纳很少的保费即可享受医保。张天屏解释,成年人中普通居民个人每年只需要缴费70元,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未享受公费医疗的昆明市管大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10元。而昆明市各类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由政府买单。
今年参保成人只缴17.5元
据介绍,昆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一致,即一级医院450-540元,二级医院720元,三级医院980元,但可以享受职工式医保不能享受的优惠。例如,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属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该负责人解释,昆明市针对自身情况还推出了连续参保两年以上、待遇相应提高的优惠政策,如果是今年参保,2009年的统筹基金的比例将会上升5%。
另外,由于新医保启动于今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所以居民参保时将按季缴费,但享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交3个月的钱(成人17.5元、学生2.5元),享受一年的医保。
双向转诊居民看病将不再贵
昆明市卫生局许勇刚局长介绍,城镇居民参保后,就医将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昆明市将把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首诊医疗机构,然后将部分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
记者了解到,参保居民在就医时,需要先在定点首诊医院就诊(急诊抢救除外),因病情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院出具证明,才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如果病情相对稳定后,还需要康复治疗的,则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接受康复治疗。
7万余低保人员医保政府买
“按照实施办法,昆明市低保对象的医保将由政府全额补助,也就是说,目前7万多尚未享受医保的低保人员将得到政府最大的就医支持。”昆明市民政局的有关领导在记者采访时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今、明两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政府学校补助9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各级财政部门补贴170元),将来将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统一为720元,该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实行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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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年内社区医院将达210个 昨日,昆明市卫生局许勇刚局长向记者介绍:“今年内,昆明市社区医院将发展到210个,覆盖人口达到220万人,到2010年昆明市社区医院将发展到310个。”许勇刚说,由于昆明已列为全国28个社区医院建设重点联系城市之一,“十一五”期间,每年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将投入4000-5000万元用于发展昆明的社区医院,未来将打造成“15分钟健康服务圈”,让社区居民只用走15分钟就能到达社区医院。
另外,昆明市还将推进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联系,实施“专家进社区工程”,由省市级医院分别派出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进入社区,为居民开展诊疗服务。 本报记者 李桀

明日到南屏街听律师解 读《物权法》
明日起《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等33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0月1日起,我国将有33部法律、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0部,地方级法规23部。《物权法》及相关法规的实施更加重视保障公民权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药品、出入境商品的加强管理,则体现了安全优先的原则。
保护私有财产是《物权法》最大亮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业主专有、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届满自动续期,强化了对于民众财产权利的保护。
针对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物权法》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指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权精神。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最终定稿的《物权法》的最大亮点和突破。”谈起即将于明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说。就《物权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一些全新条款,张律师举出几个典型案例,一一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
【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典型案例】2006年8月,昆明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在一环附近开发的一栋商业用房的其中一层。在这栋楼的房屋基本售出并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公司为了盈利,又将楼外墙的使用权卖给了一家广告公司,没多久,这家广告公司就在墙体上搭建了巨幅的户外广告。该楼全体业主对此都非常不满,王先生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将这些广告拆除。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在《物权法》出台前,此类问题只能依据法学理论和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解决。《物权法》生效后,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王先生所在楼宇之外墙面应属于该栋楼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如需使用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解读二
【法律条文】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典型案例】2006年11月9月,何女士在北市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对于这个植被覆盖率较高的小区的整体环境,她非常满意,养成了每天晚饭后都要在小区内散步的良好生活习惯。2007年5月的一天,突然来了一群工人,开始在小区内最大的一块绿地上进行施工。原来,开发商把这块绿地卖给了一个商家,该商家打算在这里兴建一个超市。何女士首先意识到了这里面的侵权问题,在她的发起之下,众多业主组成了维权委员会,将已经被挖开的绿地保护起来,不允许继续施工,一起找到开发商讨说法。经过多论协商,此事后来以开发商认错而告终。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的是小区绿地的归属问题,此类事,在昆明已经发生过多起。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显然,何女士及其邻居们遇上的,并不属于后者情况。那么,所有的绿地的使用权都应该属于业主们共同所有,因为这些绿地是整个小区非常重要的配套设施,大家在购房之初,对此肯定就是非常重视的,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绿地,许多人都不会购买这里的住房。而开发商在出售自己的商品房时,显然也是把这些绿地作为配套设施而一起卖出了,即便合同里没有写明也是这样。在小区已经全部售出后,开发商就没有任何权利以各种形式来使用小区里的绿地,当然也包括其他的各种配套设施,更没有权利出于获利的目的,把这些配套设施转让或出售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解读三
【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007年9月初,王先生在白马小区附近购买了一套临街的底楼住宅,入住后,他按照自己原先的计划,将临街的墙和窗户拆除,准备开一个小铺面。墙体刚被拆了还不到一半,发现了这一情况的楼上邻居就提出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底楼墙体是承重墙,一旦拆除,将破坏整个居民楼的结构,对全体住户的安全构成重大的隐患。多次协调无果,王先生仍坚持要拆墙开店,无奈之下,楼上的邻居一起委托律师,打算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王先生将房屋墙体恢复到原状。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内容和限制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王先生擅自拆开墙体的行为,超越了专有权的权利行使界限,房屋的权利人在对房屋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合理、适当,不得滥用权利给相邻方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席记者 温星
明天去南屏街听律师解读《物权法》
10月1日,云南省司法厅、省妇联将联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在南屏步行街共同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据了解,此次活动将免费向市民发放6万多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小册子,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将有6名律师为市民解读法规,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市民也可以向律师咨询。活动于10月1日9点开始,全天进行宣传。本报记者 邓建华
业主可撤销业主委员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也将于明起开始实施。其中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可以通过起诉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明确规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中国法院网)
少数酒水标签上印有警示语
相信许多消费者对于香烟盒上出现的“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并不陌生,从国庆节这一天开始,各种酒类包装上也将出现类似的警示语和劝说语。《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中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通则》中规定,在饮料及酒瓶包装上要有“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警示语,其中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此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
调查:昨天,记者来到昆明市区内的几家大型超市,通过对市场上多种啤酒外包装仔细观察发现,仅有青岛啤酒、雪花啤酒等少数几个品牌的瓶装啤酒背面印上了和不醒目的“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劝说语;而罐装啤酒的包装上并没有发现类似的警示语和劝说语。正在购买啤酒的刘先生在记者的提醒下才发现劝说语后说:“以前只知道烟盒上有,现在才发现酒瓶上也有。可惜就是不太明显,不过还是挺有人情味的。”
记者随后致电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一位经理表示公司已经于今年7月底收到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来的《通则》,公司也立即修改了原有的产品包装,添加了相应的警示语和劝说语。但由于啤酒瓶外包装的制作从制版到印刷工序繁多,已经有一批印刷好的外包装无法更改,因此想要真正做到完全符合国家的要求恐怕还需一段时日。
很多商户不知道玩具安全新标准
10月1日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规定,适用于所有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要有警告。
3岁以下儿童容易习惯性地把物件送入口中,所以,他们使用的玩具一定要考虑到与小零件有关的潜在的噎塞和窒息危险,对于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附加“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志。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贴上供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年龄标志。
新标准把原来仅对玩具涂料的重金属元素检测,扩大到对制造玩具的几乎全部材料都要检测。对于里面包含的可能是有害的化学物质的玩具,还应该在玩具上标注“在家长的监护下安全使用”。
调查:记者昨日走访了螺蛳湾附近的玩具店,当记者说起即将实施的新标准时,很多商户称不知道,永安商场内一姓陈的商户称,他的店里80%以上的玩具在包装上都是有警告的,没有警告是前几年批发来还没有卖出去的玩具,为防止亏本,这些玩具最终还得销售出去,因此新标准的贯彻执行,可能要三五年才行。
该玩具店里的玩具包装大部分都有“不适宜3岁以下儿童使用”或“本产品必须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的警告,记者根据产品介绍联系广东的几家玩具生产商,他们也称不知道具体规定,对新标准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关注。实习记者 刘平 唐娜 姚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