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股票在线咨询

物价上涨 女儿告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http://www.shxb.net [2007-10-1 22:32:59] 专栏记者 宋卫极

【周四】9月20日 建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说,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论是夫妻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还是法院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黄某,今年10岁,建水县的一名在校小学生。

       2006年8月,黄某的父亲和母亲达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黄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

       但前段时间,黄某认为物价已上涨,且父亲的工资已有所增加,按约定父亲每月支付200元已不合时宜,遂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给付的抚养费由原来的200元增加到500元。

       虽然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要增加抚养费,黄的父亲还是很不愿意。他在法庭上说,小孩的抚养费自己一直给付,现在要求每月给付500元,这要求有点过高。自己的月收入并不高,但既然女儿提出物价上涨的因素,还是愿意每月增加100元。

        法院查明,黄的父亲现在的月工资收入为1698.41元。如果按500元给付,也就占了他月工资收入的近三分之一。最后,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抚养子女时,另一方也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黄某以物价上涨和父亲收入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条件,但根据他现在的月工资收入,女儿的请求数额过高。最后,法院判决其父亲每月给付黄某抚养费400元,至黄某18周岁止。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