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大于天
http://www.shxb.net [2007-10-8 17:06:44] 本报评论员
年终社评·新报乙酉十论之四
“人命大于天”——在红透2005年的悬疑题材大片《大宋提刑官》中,“法医学鼻祖”宋辞如是说。当站在2006年岁首回眸这整整一年,我们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这“五字金言”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它所彰显的“法的精神”已然贯穿刚刚逝去的旧岁,及其所涵盖的许许多多的细节与事件。在去年4月发布的《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已经远去的2004年被称为“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全面进展的一年。”对于刚刚离去的2005年,我们则有理由相信,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更进一步纵深发展的一年。 去年3月,蒙受强奸之冤的河南汉子聂树斌终于被证明是无辜的,但此时,他已经被执行死刑达十年之久。同年同月,湖北人佘祥林11年前被司法机关宣告“死亡”的妻子突然归来,而此时的佘祥林已经因“杀妻”的罪名,在狱中度过了11个年头,并落下了满身的伤病。同样冤屈的还有云南的孙万刚,本报于2004年向全国披露后,他终于获得了16万余元国家赔偿。而在本报记者和辩护律师的共同帮助下,直到去年中,他才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得以被社会所重新接纳。 面对他们在真相大白之后所获得的“昭雪”,我们实在无法拍手称快。如此“昭雪”,于地下无辜的死者何益,于侥幸保住性命的生者何堪? 然而,正是在这些“惊天奇冤”的联合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收回了下放给各省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严格来讲,死刑复核其实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死刑复核权的上收,本质上是法治回归到了本位。所谓“生杀予夺”,实乃至高无上之“极权”,这一权利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无疑是出于对“生命权”的最高的尊重与敬畏。 聂树斌、佘祥林和孙万刚们显得无比冤屈,但他们的遭遇却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程。冤假错案频发固然悲哀,但试想一下,已然事过境迁的这些“铁案”之所以能够暴露出来,其实就说明我们的监督机制已经有所改善。从这个角度来看,真相永远埋于地下那才是最可怕的。而冤假错案的悲哀过后,立法和执法机关更应该深刻反思,反思造成这些冤案的根源,以及如何不再让相同的悲剧反复上演。 在著名法学典籍《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把“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视为立法的基本规律。中西遥望,古今相隔,这一精神却在2005年的立法行程中找到了参照。物权乃民权之一种,这一年,关于《物权法》的话题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之一。将一部法律的草案公诸于众,广泛接受各界意见和建议,这一做法首先充分尊重了民意,难怪在草案公布的第一个月里,全国人大就收到了上万条意见和建议,其中不乏颇具创建性质的内容。其次,这一做法还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以往不少法律与司法实践脱节、难以落实的尴尬。 个人所得税从一个怎样的基点开始起征,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和最大范围内兼顾到各阶层百姓的利益?围绕这个问题,无数的专家和无数的民众几乎争了大半年。税收乃国家经济命脉根基,而工资收入又是每一个公民赖以生存的源泉,于国于民都是根本大事,怎能不争怎能不吵呢?我们非常欣慰地看到,这种“争吵”并非各种声音的持有者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谩骂,而是在“立法听证会”的形式下,以严谨的立法思维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案件的实体和判决结果才可能合法。套用到专门召开听证会的立法思路上来说,那就是:立法的程序应该民主化,立法的结果即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可能体现民主。 鼓励民众介入乃至尽可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行为中来,我国2005年的此番姿态,无疑堪称人权机制健全进程中的一大亮点。在这一亮点的辉映下,对性骚扰的立法和在校大学生“禁婚令”的寿终正寝,更立体性地丰满了我国的人权保护体系。 “人命大于天”,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推而广之,我们应该强调的则是“人权大于天”,人的所有合法权利都不容践踏。而法律,以越来越细密和精致的一张大“网”,来覆盖和捍卫着这些权利。被誉为“立法年”的2005年中,中国,已然在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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