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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遭强拆 二老据物权法索赔40万

http://www.shxb.net [2007-10-11 11:23:23] 本报记者 邓建华


?????? 律师: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官司,是《物权法》实施后昆明诉讼第一案?
《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备受关注。10月8日,昆明官渡土桥村36岁的村民罗继林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索要“分红款”;9日,滇池卫城紫园部分业主集体维权一事,再次引起人们对《物权法》的关注。而昨日,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坷律师代理了一起拆迁赔偿纠纷案件,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说,他代理的这个拆迁赔偿纠纷案件是《物权法》生效以来昆明第一起真正的物权纠纷案件。

纠纷:断电断水强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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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月6日,原告许氵金夫妇购置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老街9-2栋406号房产,该住房面积为81.2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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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称,2006年7月被告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在未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断了原告的水、电、气及闭路电视,使原告的生活一下子陷入瘫痪状态,生活起居无法正常进行,后又于2007年3月,强拆其住房,导致原告居无定所,只好在外高价租房。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还同等地段、面积、坐向、房龄的房产一套或赔偿与之等价的40.61万元人民币给原告,并赔偿其租房的经济损失19500元。

律师:一起典型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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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官司,是典型的物权案件。”罗律师说,《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哄抢、破坏。”

法院: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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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氵金夫妇告诉记者,他们是从红河蒙自县来昆明安度晚年的,他们用一生的积蓄购买了该房产,没想到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和依据的前提下,把他们所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产强行拆除了,他们在年迈之年过上了居无定所的生活,而且现在每月又要支付高额的房租,使他们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他们到处奔走呼吁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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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跟随原告及其代理人罗坷和吴云律师一行来到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法院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是否正式立案受理人民法院会在7日内给原告答复。“村民索要分红款,待遇纠纷并非物权法调整内容”

律师质疑“《物权法》昆明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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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代理的这个拆迁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是《物权法》生效以来昆明第一起真正的物权纠纷案件,至于有人说昆明已经立《物权法》诉讼第一案,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罗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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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罗律师称,被称为昆明《物权法》第一案的是官渡区法院受理的罗继林请求法院判令小板桥晓东村委会支付其2006年至今的分红款的诉讼请求,相对而言,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关于村民待遇的民事纠纷案件,并不是《物权法》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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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物权法》并不是‘包治百病’的法律,它仅适用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本案在审判实践中,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剧,因为各种原因而引起的要求村民待遇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我过去所接办的此类案件已经很多很多,有几十起了,而且本案已经是原告第二次提起类似诉讼了,如果本起案件是第一起,那过去审结的案件又是第几起?所以说它是《物权法》第一案并无依据,也和该法新的调整内容不符。”罗坷说。

专家:“分红”案不适于用《物权法》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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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带着罗坷律师的说法,针对“分红款”一案,采访了官渡区人民法院缪副院长和接办此案的法官周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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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缪副院长说:“我们法院没有任何法官说过这是物权案件,更没有说它是《物权法》生效以来昆明第一起物权案件。”她认为,法律概念是很严肃的,《物权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本案是否属于物权案件,由《物权法》本身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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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周栋说:“官渡区法院近几年来这种案件司空见惯,多达几百件,原告在诉状中只有分红款这一项诉讼请求,而且本案当事人也是第二次提起分红款的诉讼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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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麒。她说,此案所反映的是上门女婿讨要分红款,分红款仅是一种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财产权,而物权法是保护私有财产,是因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所产生的物的权利。《物权法》从通篇来看没有基于某种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规范和调整,此案用《物权法》去解释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是两回事。此案的根本在于对《物权法》的适用和调整范围上存在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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