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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该不该为性骚扰担责?

http://www.shxb.net [2007-10-13 10:34:17] 杨金溪 毕晓哲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了有效遏制性骚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责任,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

反方观点
凭啥要单位赔偿

    
       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相信大多数公众看到此消息,都会心中犯迷糊。如果真有哪个单位,在员工上班后,鼓励和纵容性骚扰,遭遇性骚扰要单位赔偿也是说得通的。世上有这样的单位吗,恐怕很难说有。
    
       性骚扰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与单位不存在必然联系。如果在单位里发生了性骚扰,就要单位赔偿,那么在汽车上、飞机上、政府机关里发生了性骚扰,就要分别找公交公司、航空公司、人民政府索要赔偿。以此类推,哪个单位发生杀人等刑事案件,岂不也要给这个单位定罪、索要赔偿喽?
    
       在规定里,我们注意到追究“雇主责任”的字眼。如果真是雇主的公司里发生了性骚扰,只要不是雇主唆使,也很难将责任推到雇主的身上。至于雇主本人对员工实施性骚扰,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单位又何来责任呢?(杨金溪)

正方观点
性骚扰该单位担责

    
       按照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单位仅有权接受妇女的投诉,却没有规定其应承担任何责任。规定权利却不承担义务,造成有些单位对此类案件推诿扯皮。再者,没有明确单位的责任,也会给妇女维权带来不便。甚至是一些受害妇女因“投诉无门”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四川省的《实施办法》无疑是弥补了此种“漏洞”。其明确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第一次将用人单位搬上了办公室性骚扰担责的位置,与全国各地地方性立法相比较更是一种首创和进步。既是一种立法上的具体化和“探索”,也给妇女维权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会促使单位加强对下属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杜绝和预防此类案件发生。
    
       妇女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照顾。这不仅需要广大妇女自身提高维权意识,同时也需要执法机关和所在单位积极努力和支持。四川省在《实施办法》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单位对性骚扰案件的责任,将法律实践与企业管理机制相捆绑,通过企业内部的管理来预防和遏制性骚扰。充分体现了对广大妇女的人性化关怀。(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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