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普洱茶品牌 股东状告自家公司
http://www.shxb.net [2007-10-13 12:19:38] 首席记者 温星
著名普洱茶品牌引发侵权纠纷 “鸿庆号”究竟属于谁?
对普洱茶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鸿庆”是业内著名的品牌之一。但不为人所知的却是,曾经共同打造这一品牌的两名合作伙伴却分道扬镳,闹上了法庭,原因只为争夺这一品牌。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状告自家公司 本案原告名叫张琪琳,被告则是她曾经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如今仍然是股东的一家企业——昆明易武鸿庆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庆公司)。她为何会状告“自己的”公司呢? 张琪琳的理由是鸿庆公司侵犯了她的商标专有权。其起诉状中称:2003年10月8日,她提出对其商标“鸿庆号”进行注册,2005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的范围包括茶、茶饮料及茶叶代用品等。被告鸿庆公司公开使用的商标、商号、文字、读音和意义与“鸿庆号”完全相同。更为严重的则是,被告公司打着这一招牌生产的茶叶品质低劣,还做了许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些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其所持有的“鸿庆号”品牌的良好声誉。 昨日,原告本人没有到庭参与审理,其代理人陈维镖在以上理由的基础上,代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鸿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鸿庆号”商标,以及相近似的汉字企业字号;2、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仿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30万元。
被告:原告侵了我们的权 “‘鸿庆号’的商标是鸿庆公司先使用的,受到法律保护。”针对起诉,被告代理人朱建伟律师提出反驳,“早在2003年3月6日,鸿庆公司股东马宪英在租赁铺面开始经营之初,就将自己的铺面取名为‘易武鸿庆茶庄’,随后,马又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了‘鸿庆号’商标,并陆续定做了25600套、40000张‘鸿庆号’茶叶商标包装。如今,这一品牌已经在社会上赢得了相当的知名度。” 代理人称:鸿庆公司使用“鸿庆号”的时间,显然在原告人申请注册之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常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并非鸿庆公司侵害了原告人的商标权,相反,是原告对被告构成了侵权。 审理中,原告人与被告公司的特殊关系被反复提到,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指责:原告诉称的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原告本人名义上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今却声称“自己的”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这是一种恶意诉讼,属于“道德败坏”,毫无半点诚信的表现。故请求法院将对方非法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双方是雇佣还是合作关系? 张马二人之间正式的法律关系,始于2003年12月1日。这天,她们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合资设立鸿庆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甲方(马宪英)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但只占80%的股份,乙方出资10万,但是以无形资产出资,占股份20%。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甲方授权乙方行使相关管理权利,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撤销该项授权,并有权申请办理公司股东出资额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为什么大股东不出面,而是由小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呢?记者了解到,马宪英原系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烟草专卖局驻昆明办事处负责人。马称,正是因为自己的身份较为特殊,不便直接出面,便在鸿庆公司组建时,让张琪琳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张仅仅只是她雇佣的一个小工。 但原告张琪琳的代理人认为,这些说法基本属于想当然和道听途说,不足为据。张本人称她家是西双版纳的茶叶世家,在与马合作后,她家陆续打过大量款项到公司,还提供了大量茶叶货源给公司,大约价值40万,这就相当于是她对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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