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立法何以少有社会关注http://www.shxb.net [2007-10-14 10:10:23] 阮占江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截至10月10日,自9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群众来信67件。(10月12日《法制日报》) 和此前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时26万多件的意见稿相比,2400多条意见、来信所代表的社会关注度确实有些让人黯然。 是什么原因使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没有得到更大程度的社会关注呢?我想,扣除宣传程度和时机等方面的原因,相关环境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的相对乏力而使人丧失了应有的信心和热情,应是较为主要的原因。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各种环境法规本身正在日益完善,但各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或者轻纠的现象之所以时常发生,正是在于这其中的违法成本相对低廉。无论是那种近乎于蜻蜓点水般的责任追究,还是那种九牛一毛的象征性赔款,不仅难以遏制一些企业违法排放的行为,更容易导致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社会效应。因此,要想更多恢复民众信心,更多发挥法律应有作用,新水污染防治法就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尽快纠正目前那种罚款数额偏低的现状。 同时,新水污染防治法必须增加和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让其发挥更为积极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在水污染方面,同样正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强调和追逐GDP,难以对一些造成水污染的地方企业说不,从而大大挫伤了民众关注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因此,新水污染防治法不仅需要各政府部门彻底抛弃地方保护主义,更需要逐渐增加和强化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比如应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硬指标。唯有如此,才能更多地让各级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个健康正常的法治社会需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而很多时候,广泛征求意见其实倒不一定真能征来多少实质性的意见,关键在于社会各界广泛地参与进来,更多地领会立法的宗旨和精神。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水污染防治本身确实是一项可能不断遭受现实阻力的长期工程,但社会各界理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不仅在于水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在于只有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水污染防治立法,才能形成更大的社会民意,汇聚更多的智慧,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也才能让原先那些导致水污染防治梗塞不前的各种因素,在日益强大的社会民意面前土崩瓦解。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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