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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服劳动仲裁 同提起民事诉讼

http://www.shxb.net [2007-10-16 10:40:25] 本报记者 赵传灯

东航飞行员郑志宏辞职遭索赔案升级 官渡法院将于本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东航飞行员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仍未了结。由于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双方已先后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将在本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向自己的工作单位辞职,不想却被原工作单位索赔1257万元。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同月24日作出了“郑志宏一次性支付云南分公司70余万元,双方劳动合同自6月18日终止”的裁决结果(本报已于8月25日报道)。
   
       裁决结果宣布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接着,郑志宏和东航云南分公司分别于8月28日和9月6日相继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郑志宏诉请法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判令被告即日办理其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科目的转移手续;确认郑志宏仅对2005年9月27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实际产生并有依据的培训费用向被告承当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与此同时,东航云南分公司也诉请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志宏支付其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以及提前发放的工资福利合计6619783.77元;判令被告三年之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至此,这场劳动争议演变成一场当事双方互为原告、被告的民事诉讼。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 事件回顾 

       郑志宏,42岁,湖北省武汉市人,1983年6月进入空军某部当飞行员,1995年转业分配到云南航空公司当飞行员。1997年3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职务为飞行员。2005年5月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云南航空公司“变身”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组建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手飞行业务。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6月18日,公司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随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8月24日最终作出由郑志宏一次性支付云南分公司近70万元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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