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啤酒”索赔74万
去年12月31日,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楚雄分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啤酒生产线制冷车间一个冷媒罐发生爆炸。啤酒公司随即以制冷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将其生产厂家辽宁省朝阳市光达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742066.22元。昨日,楚雄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冷媒罐爆炸 2名员工受轻伤
2006年12月31日中午,工人李文旺正在该啤酒公司生产线制冷车间内进行着日常的工作。13时30分许,“砰”的一声巨响,他所在的制冷车间一个冷媒罐发生爆炸。随即,滚滚浓烟拔地而起,伴随着巨大火光,将整个车间的窗户玻璃全部震碎,门窗扭曲变形,屋顶掀翻。事故中,包括值班人员在内的2名工作人员受了轻微伤。

火灾现场,消防员紧急扑灭“1号”罐大火(资料图片)
事故发生后,啤酒公司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开展扑救工作。但由于啤酒公司也不清楚燃烧物质“冰河冷媒”所含主要成分是什么,只好根据火焰、烟雾分析,采用水枪灭火。第一次将火扑灭后,约过了10分钟,浓烟再次升起,有复燃迹象,官兵再次喷水才将火扑灭。
昨日,记者来到当时发生爆炸的车间,见损坏的屋顶和设备已得到修复。该车间主任陈家继指着标号为1号的冷媒罐告诉记者,当天出事的就是这个罐子。而就在距离“1号”罐不到0.5米处,且与之有管子相连接的“2号”罐却在事故中没受到损伤。对此,陈主任解释说,“1号”罐爆炸的时候是把顶盖掀开,导致里面的燃烧物质向上冲,造成屋顶受损,2号罐才能躲过一劫。
调查结论 罐内物质发生爆炸
爆炸发生后,调查组在通过一系列调查后形成了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调查组认为,LM-2型冰河冷媒在装罐只达总容量65%左右的时候就发生爆炸,此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南华县安监局发出整改指令,责令楚雄分公司停止使用LM-2型冰河冷媒,同时,安监局在调查中提出啤酒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要求其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报告”称,本次事故属罐内物质发生爆炸引起,但详细原因由于供货商拒绝提供产品的详细组成成分,导致啤酒厂也无法了解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致使调查组无法查清爆炸的内在原因。但啤酒公司一方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却坚持认为,经过调查组的多次调查论证,本次事故完全属罐内物质发生爆炸引起。
尽管事故的内在原因一直处于谜团状态,“报告”还是作了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报告”说,啤酒公司在还不明白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情况下,选用该产品造成爆炸事故,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建议对啤酒公司给予3万元的经济处罚。同时,“报告”还认为,化工厂一方也存在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啤酒公司代理人认为是宣传单)与产品性能不完全一致,且未说清多少浓度的冷媒应该用多少浓度的水来稀释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后,给啤酒公司造成了74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建议化工厂赔偿啤酒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庭激辩 赔偿金额差距太大
原来,2006年,光达化工厂的业务员来到南华向啤酒分公司推销LM-2型冰河冷媒,说明此冷媒比啤酒分公司所使用的乙二醇的制冷效果更好,并且有利于延长设备寿命,节省电能消耗。正是看重冷媒产品资料中所表明的这些优势,2006年12月12日,啤酒公司向光达化工厂订购了100吨总货款为53万元的LM-2型冰河冷媒。
2006年12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光达化工厂分2车向啤酒分公司提供了75吨冰河冷媒。就在第二车冷媒灌入冷媒罐后2小时,爆炸发生了。
依据“报告”,啤酒公司认为,化工厂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昨日的整个庭审过程中,“报告”的法律效力成了争议的焦点。化工厂认为,产品属于易燃的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进行鉴定,而啤酒公司无法提供“报告”组成人员的鉴定资质。因此该份“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光达化工厂在接到啤酒分公司的赔偿要求后,坚持认为爆炸与冰河冷媒产品质量无关,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采纳。同时,他们也向法院递交诉状,他们提出要求称,对方还应该补交所欠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18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货物送到厂里以后要取样验收,他们收了产品,说明已验收过了。”化工厂的代理人说。
经过激烈的辩论阶段后,双方均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但因啤酒公司要求对方最低赔偿40万元损失,化工厂则提出最多放弃对方补足货款和违约金的要求后,另外赔偿10万元。
最后,由于赔偿数额差距太大,调解失败。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