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到“服务”http://www.shxb.net [2007-10-19 15:41:03] 本报记者 刘君伟
改变的不仅仅是名字 物业改名,是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的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然而,从“管理”到“服务”,两个字的更改,更改的到底是什么? 改名重在观念 “‘改名’,从后勤式的管理,到全方位的服务,其实更加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性质是服务而非管理。”云南正基物业负责人陈阳如此表示。众所周知,管理与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管辖与治理。把管理加之于物业,仿佛说物业企业的性质是管辖小区、治理业主的。而服务则是一种“商品”,是为了满足他人需要提供的一种有形活动或无形活动。服务加之于物业,鲜明地表明了物业企业存在的价值,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性质则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 事实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业主花钱聘来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自己服务。受业主聘用或雇佣的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为业主搞好服务,而不是治理业主。而一个服务不好的企业,业主有权解聘。如此传统的“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有本末倒置之嫌,“早该变了”。 改名物业市场将重新洗牌 如果说《物权法》明晰了物的归属、业主的权责,那么《物业管理条例》的更名规定,则是对物业公司的一个极大考验。金馨物业总经理赵产域表示,“虽然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变,但物业公司的命运将会因此改变,物业市场因此将迎来重新洗牌的阶段。” 为什么这么讲?以停车场为例,《物权法》实施前,停车场停车费成为该项目的一个“命脉”,而现在业主单方面考虑得更多,停车费用被“剥离”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停车场本来就属于该项目业主所有)。因此,物业管理费的不足,该怎么办?该补贴还是该上涨物业费?物业企业已经丧失了管理权,这些都将严峻考验物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变通之道。 赵产域表示,《物权法》是一把“双刃剑”,关键看怎么用!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权责明晰的同时,物业公司必然向“服务”型转变。没有服务理念或者服务理念不到位的物业公司将被业主解聘,被社会淘汰。而那些能够在“风雨之中”调整自己态势的企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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