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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辞职案开庭 双方难和解

http://www.shxb.net [2007-10-23 11:43:18] 本报记者 宋卫极 张翔


航空公司索赔661万余元费用如何计算成庭审焦点 法庭将择日宣判
 
       员工辞职离开单位,原本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对于郑志宏来说,却很不一样。就因为辞职,他要赔偿原供职航空公司661万余元。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部门也作出过裁决,但昨日,双方还是走上法庭对簿公堂。

争论焦点培训费用如何算
   
       昨日在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就赔偿的费用数额,双方始终围绕郑志宏在成为机长之前的培训费该不该计算而展开辩论。
   
       郑志宏的代理律师认为,郑志宏从1983年至1995年在空军服役12年,转业到航空公司前就已经是一名优秀飞行员,因此公司不需要像对新录用的飞行学员一样进行培训。而航空公司之所以对郑志宏提出巨额索赔,是将郑志宏担任副驾驶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全部结算为培训时间。然而,国家民航总局明令“禁止在载客飞机上进行培训。”
   
       对此,航空公司认为,自1995年转业后,为使郑志宏能够从事民航飞机的驾驶,航空公司总共投入了6572493元人民币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对郑志宏进行遍及世界各地的培训。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郑志宏自己来埋单。

巨额赔偿源于营运损失
   
       在双方所提供的材料中,记者发现公司一方所提出的赔偿数额在短短2个月内从原来的1257万变成了661万。对此,航空公司代理律师解释说,郑志宏自从1999年任机长以来,特别是2003年担任飞行教员后,郑志宏便成为航空公司飞行队伍中的核心,郑志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来上班,给公司正常营运带来了不少损失。公司根据相关标准,结算出超千万的赔偿金额,但随后经公司商议,认为郑志宏在离职后给公司造成的并非直接经济损失,才将营运损失扣除,只要求郑志宏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合计661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不同意和解,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辞职引发双方都提诉讼
 
       今年5月17日,原本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一名飞行员的郑志宏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想1个月后,公司还是没给郑志宏答复。随后,他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诉书。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同月24日作出了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70余万元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自6月18日终止的裁决结果。裁决结果宣布后,双方均对这一裁决表示不服,并分别于8月28日和9月6日相继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认为,郑志宏要离开也可以,但得赔偿公司6619783.77元的费用,同时,还需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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