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该剥离吗?http://www.shxb.net [2007-10-25 16:44:10] 本报记者 刘君伟
《物权法》自10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频频传出业主手持“利器”维权的消息。在昆明亦是如此。比如停车费问题。 物业公司的难言之隐 有人算过这样一笔账:以小区路边的200多个临时停车位计算,假如每天有500辆车停放,以最低收费4元计算,每月下来有近6万元的收入,一年下来就有60多万元的收入。 《物权法》实施以后,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来,这笔钱应该是所有业主所有,而不是物业服务公司。于是,有许多业主开始向物业公司“讨债”来了。 昆明金馨物业董事长赵辰域介绍说,“按照规定,这(停车费)是应当剥离归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非是“中饱私囊”,实际每个小区的治安维护、绿化保养等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光靠收取物业费远远不够,只能用收取的停车费来贴补。 如果剥离,那么解决费用问题就只有抬升物业费了,“显然,这是业主们不希望的。”并且,现在水电气费都在不断上涨,而物业费却一直没有涨,现在很多物业公司都要自掏腰包补贴亏损,而收取的停车费主要贴补在一部分水电气和维护人员的工资方面。 停车费剥离之痛 赵辰域作了一个假设,如果将停车费等公共费用剥离,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来收取这部分费用,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 公共场合的车辆没有人看护,车辆的停放可能杂乱无章,车辆被盗被损坏了怎么办?这个责任该业主来赔偿还是该物业公司来赔偿? 显然,业主会一口否定的。那么物业公司呢?物业企业既然没有收取停车费用,自然也就没有责任看护车辆,因为权益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可能业主享受了权益而让物业公司履行看护的责任。 一个月80元钱的停车费和一辆车的价值比较起来,孰轻孰重?这就是许多小区仍然把停车费交给物业企业来收取的重要原因。 其实,对于公共部分的权责问题没有明确的问题,是这部法典应该尽快弥补的,赵辰域如此而言。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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