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侵害职工住户权益”http://www.shxb.net [2007-10-31 12:19:15] 本报记者 邓建华/文 赵永峰/图
一边是因住房将被拆而烦恼,一边是为解决职工住房而烦恼。昨日,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来到原昆明冶炼厂马街生活区,对一些住户反映的才住了两年的宿舍楼要被单位拆了建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进行了调解。 住户:希望能给我们一定的补偿 据家住昆明冶炼厂马街生活区单身宿舍改造房1幢的谢大荣老人说,2005年,原昆明冶炼厂的三层单身宿舍楼经过改造后,包括谢老在内的27户交了三万左右的房屋改造费给云南新丰有限公司物管处(冶金集团总公司委托该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现在总公司要拆除他们刚住了两年的住房建盖经济适用房,但只退还当时的房屋改造款,补贴装修费、搬家费、房租费等。而且他们目前所住的房子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我们在交房屋改造费时,他们说房子不能买卖,承诺子孙都可以住,但才两年就要拆迁了,而且一年后才建成的经济适用房还要我们出更多的钱去买,本来我们的退休工资就不高,房子拆了搬到哪里住啊!单位盖的经济适用房为每平米1569元,如果买下现在所住的同样大的房子就得支付10多万元,实在没能力呀。”谢大荣老人说。 “我们这里90%住的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才改造了两年的房子,我们很希望不要搬,如果要搬也要求拆一套还一套,或者单位给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住户们说。 公司:是否增加补偿将和住户协商解决 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波说,马街生活区的职工包括原昆明冶炼厂和现新立公司的职工。他们此次建盖的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1幢是2005年在单身宿舍的基础上建起来的,我们收取的是职工的住房改造款,现在要拆迁房屋,我们将退还当时的房屋改造款,补贴装修费、搬家费、房租费等,对搬迁后找不到房子的住户,我们会想办法安排一些临时住房,等经济适用房改造完成后,他们可以回迁,对特困职工,我们会建盖廉租房让他们住。”对于职工提出的拆一套还一套的说法,李波说:“这不可能,因为房子的权属是企业的不是职工的。”该公司党委副书记郭力行说:“我们正在和职工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至于1幢的拆迁问题,他说,1幢在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区内,不拆会影响整个规划,不利于管网的排放。 律师:住户与公司已形成“居住使用”关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晓秋、袁永东律师认为:首先,公司积极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公司收取职工住房的“房屋改造款”后,承诺职工住户可以长久居住,这实际上已经和职工住户之间形成了一种“居住使用”合同关系,即使公司不承认经改造后的房屋职工住户拥有全部产权,但是经过职工住户出资改造后的单身宿舍还有一部分构筑物是用该“改造款”建造的,这在法律上叫“添附”。这种“添附”关系使得职工对其住房拥有部分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单方拆除现在职工住户的住房,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害了职工住户的权益。律师认为,在经济适用房建成后,公司应当首先考虑被拆迁职工住户的住房安置,并在回购价格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在实施中,应对各种费用成本进行公布,接受住户监督。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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