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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贼致死 群众求情也没用

http://www.shxb.net [2007-11-13 11:05:45] 区倚 黄云坤 本报驻站记者 浦仕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犯了故意伤害罪

     昨日上午,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孙树云等五被告故意伤害偷狗小偷致死案在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庭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五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6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与他人窜至陆良县小百户镇小百户村委会孙家庄村盗得一条狗后返回途中,被被告孙树云、刘见桥抓获并捆绑了起来。出于气愤,被告孙树云等5人随后用木棍、扁担、烤烟竿、拳脚对刘某实施殴打,其他闻讯赶来的多名村民也参与了乱打,后被接报赶来的民警制止,刘某被其父带走当天送医院抢救时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身体多处遭受钝性外力打击,损伤范围广范,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五被告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孙家庄部分村民以打死“偷狗贼”属于见义勇为为由,多次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求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公诉后,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五被告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五被告抓到进行盗窃违法活动的被害人刘某后,未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致其身体多处遭受钝性外力打击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五被告的犯罪事实,也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五被告主动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及法庭审理中的悔罪表现,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五被告均表示服判。

□ 相关法律
   
    许多人认为,小偷太可恨,就该狠狠打,“不打不足以平民愤”,打死才解气。那些因打死打伤小偷而遭刑事处罚的人应该得到人们的同情,他们是在伸张正义。以正义的名义惩罚小偷,过过拳脚的瘾,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何乐而不为?
 
    法官提醒人们:小偷是可恨,抓小偷也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服小偷外,再对小偷进行殴打却不可取。在法律没有判定之前,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把法律抛在脑后而去实施正义,实际是以恶制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群殴小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   

    (新报曲靖新闻热线0874-3312180   133549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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