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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工告钻石厂 一审同意调解

http://www.shxb.net [2007-11-17 11:00:34] 本报记者 王玉波/文 赵永峰/图

  



原告席上的两位女工及其代理律师在研究案情


    “我们一直盼望这一天。”高春荣和赵萍激动地说。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她们诉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一案(本报曾作系列报道),庭审围绕3个焦点进行,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闭庭再行调解。

焦点一:原被告双方是否承担相应义务?
    
    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应为原告从用工之日至今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钱坤认为:两原告从工资条中应该看到公司并没有扣除社保费,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原告直到今年8月1日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被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的事实也证明了其主张已过了法律时效。
    
    原告代理律师刘爱国认为:工资条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不能作为证据。高春荣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今年7月1日才拿到合同书。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焦点二:是否存在加班问题?

 
    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高春荣1998年10月至2007年11月加班费共计19200元;原告赵萍从1995年10月至2007年11月加班费26400元。
    
    原告代理律师刘爱国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据某电视台在该厂拍摄的光碟显示,下班时间规定是17时,而实际是18时;在被告提供的员工打卡记录中也清楚地显示,员工有时会加班到22时。
    
    被告代理律师钱坤认为:光碟拍摄的只是一个静态,不能以此推断每天都是18时。钻石厂制定了计时和计件相结合的制度,而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关于计件的说明,是不完成计件不算加班,所以钻石厂不存在变相增加加班时间的规定。

焦点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高春荣和赵萍拒绝和钻石厂签订新的劳动协议,从7月7日未能进厂后两人被钻石厂开除。
    
    被告代理律师钱坤认为: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员工旷工两天及以上者,应立即辞退。而两原告从7月3日起,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就无故旷工达28天,因此被告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告代理律师刘爱国认为:两原告没有进厂上班,是厂方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况且厂方保安不让两人进厂,导致两原告无法进厂工作。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

□ 事件回放
 
    在3名女工先后因患过敏性紫癜、紫癜性肾炎去世后,今年7月3日,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的两百多名女工担心自己也患上肾炎,集体停工要求厂方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兑现合同中所承诺的保险。
    
    7月6日,厂方与大多数女工签订补充协议。因认为补充协议存在不公平,高春荣和赵萍未签订该协议。从7月10日开始,厂方开始组织女工分批进行体检。
    
    8月31日,职工的体检结果公布,除查出一例慢性肾炎外,未发现类似病症。随后,医院要求部分女工进行复检,而高春荣和赵萍还没等到复检,就接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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