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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一批法规

http://www.shxb.net [2007-11-27 10:06:58] 本报记者 杨蓉 姜燕萍 图 恼虫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
《云南省道路安全条例(草案)》部分内容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为期四天的会议将审议《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等,并审查《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会议还将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审议任免名单(草案)。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轻微违法行为不轻易罚款

 
    三年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就已经开始调研起草。昨日,该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一审。会议听取了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作的关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作的关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1.新车上路应有临时通行证
 
    关于条例(草案)中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增加“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内容,对购买新车后到注册登记之前,以及对机动车发生转移的情形作出规范。

2.“车牌号有偿使用”有违社会公平
 
    对草案中“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总量的20%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既不便操作,也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3.“不得穿高跟鞋驾车”缺乏可操作性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行为的问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中有关乘车人坐车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头盔的要求不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有关驾驶机动车不得吸烟、赤足、穿拖鞋、高跟鞋等内容不符合云南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不得有手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未划线道路非机动车行人在右侧1/4路面通行
 
    对非机动车在未划分车道和人行道上通行的问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在未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四分之一路面内通行。”

5.自行车不得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
 
    关于自行车载人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自行车附载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坐椅,但未对附载12周岁以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增加“不得附载12周岁以上的人”,同时增加相应的责任。

6.不得使用被扣留车辆
 
    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防止扣车部门非法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被扣留车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被扣留车辆。

7.根据交通流量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关于停车泊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经过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应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

8.开车打手机不轻易采用罚款方式
 
    鉴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复杂,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修改时,删除了有的处罚内容,在处罚额度上适当放宽,并作了一些调整。
 
    诸如“非本辖区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驾驶车辆拨打接听电话的、在城市道路上副驾驶座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以及其他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等行为,采用“告诫警告等方式”执法,而不轻易采用罚款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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