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应杜绝“戴尔代”现象

http://www.shxb.net [2007-11-28 10:12:31] 刘以宾

    新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近来有关违反《劳动法》的事件层出不穷。继华为“辞职门”事件后,据香港媒体报道,来自香港7所高校的一个调查小组通过对戴尔代工厂的调查指出,戴尔代位于我国南方的三家工厂严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60多名不同部门的工人反映,工人每天的上班时间长达16个小时,而工人每天整班的工资却只有17元,平均时薪2.1元,加班时薪亦只有3.5元。
 
    假如把新劳动合同法视为一把利剑,没想到的是:它的锋刃尚未出鞘并刺中最需刺向的地方,第一个迎来的竟是某些企业预防性的“挑衅”,并由此给人们一个不正确的信号乃至导向:此法就是规范劳动合同的类型以及期限长短的。
 
    依笔者看,新劳动合同法虽然从字面看是用于规范劳动合同的,但其真正的社会意义抑或说核心的法律价值无外乎两个:其一,从法律角度彰显一种重要的理念并以法律的威严予以强制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其二,秉承社会公理,对劳动时间、强度、最低工资等等作出“上限”或“下限”的统一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关系固然复杂,由用人单位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各有不同,但劳动关系的最实质处,无非就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即劳动者在付出各种成本的同时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企业就必须给付相对应的经济报酬。
 
    虽然企业有各自不同的发展目标、管理理念以及财务状况,但要实现这种交易基本的公平合理,还是可以形成一种法律认定、社会公认的标准的。至于劳动合同的类型以及期限长短,并不直接决定上述的“交易”是否公平,甚至完全无关。例如签订临时合同的劳动者,未必不能获得公平乃至较高的报酬,而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者,也不能保证其长期的平均报酬就一定是合理的,在某种情况下也许恰恰相反,无固定期合同以及口口声声把员工称为“主人”的企业,更容易掩盖交易的不公平。诚然,即使给的报酬再高、交易再公平,我们这个社会也不能容忍企业强令工人在非人道的环境下工作或每天劳动16个小时,因为它触犯了另一条社会公理的底线。
 
    看来,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前,很需要有一个正确而权威的大众性解读,甚至需请专家们大做一番文章,把该部法律生成的历史背景、核心意义以及主要适用对象条分缕析地阐述清楚。待新劳动法正式生效后,其首先应关注和主要予以规范的,也许正是类似于“戴尔代”的各种现象。如果说新劳动合同法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那么广大劳动者理应对它格外“敏感”,形成第一个反应的不应该是企业而是劳动者。
 
    看来,劳动者相对于资方的弱势地位相当严重,这不能不是新劳动法生效后有关部门最需要关注的问题。当然,既然是劳动合同法,便离不开“合同”二字,劳资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合同文本既是一个“外壳”,又是一个大前提,因为它是一种劳动者借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托或法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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