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能否向农民工敞开“大门”http://www.shxb.net [2007-11-28 10:13:18] 王旭东
据《京华时报》报道,前天,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对廉租房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廉租房合同中须明确房屋条件。办法将从12月1日起实施。除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进行15天的公示外,办法要求,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完成初审后,就应将户主资料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毋庸置疑,廉租住房对众多“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或者称“新市民”还是关闭着“大门”。“户口所在地”一下子让城市的农民工止步于城市廉租房门外。 作为城市的重要建设者之一、庞大群体的城市农民工,再一次无缘于“廉租住房”。当我们对“农民工”改称“新市民”期待着实质性变化之际,当一些城市率先为外来人口颁发“居住证”,并且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待遇挂钩时,当“户籍篱笆”在一定区域与领域被冲破时,农民工的权利得以制度性增强、政策性增添。“廉租住房”为何又以“户口”来严格区分城市人与农民工呢? 今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既然是“多渠道”,“廉租住房”也可以作为一条重要渠道向农民工敞开大门,与城市户口一视同仁。当然,扩大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会给城市建设廉租住房更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更是动力,“廉租住房”的受益面越大,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目标越容易实现。 让农民工共享廉租住房的成果,这是“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也是让农民工真正“居住”在城市、成为真正市民的要求。只有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市民都能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不仅城市会更加和谐,而且,可以让农民工更安心建设属于“自己”的城市。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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