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选车号牌违背公平原则

http://www.shxb.net [2007-11-28 15:58:57] 新昆明网


    日前,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提交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内务司法委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了14点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赞成实行有偿选号等内容,并建议交通管理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昨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一审的4件地方法规包括:《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和《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号牌号码有偿使用不公平   

    《草案》第十条规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总量的20%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有偿使用机动车号牌号码所得款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统筹管理体制。未纳入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全部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修改意见: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既不便操作,也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弊多利少,对此应当慎重。因此建议修改为“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军人退役一年换领驾证   

    内务司法委的修改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人不得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为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驾驶证换证及管理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规定:“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退役后一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驾驶证。”   

非机动车和行人占1/4路面   

    《草案》第38条规定:“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时,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范围内,自行车在1.5范围内、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在2.2米范围内通行。”对此,修改意见认为,由于路面情况复杂,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较死板,不利于执法。   

    修改意见: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的四分之一路面内通行。   

删除“不得穿高跟鞋驾车”   

    《草案》第4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保持安全带齐备、完好;二是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三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机(手持电话)和查看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和高跟鞋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是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   

    修改意见:草案第42条第二项中有关乘车人坐车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要求不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第三项中有关驾驶机动车不得吸烟、赤足、穿拖鞋、高跟鞋等内容不符合云南实际,缺乏操作性,且上位法也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此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第三项修改为,不得有手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2周岁以上单车不得载   

    《草案》第47条第十款规定:“自行车附载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坐椅。”   

    修改意见:建议增加“自行车不得附载12周岁以上的人”,同时建议增加一项处罚规定,“自行车附载12周岁以上人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不得使用被扣车辆   

    《草案》第6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修改意见: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防止扣车部门非法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被扣车辆,建议增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被扣留车辆”的内容。   

交管应以教育为主   

    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较多,对此修改意见认为,交通管理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体现人民警察人性化管理及为民执法的良好形象。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要更加注重法规的教育作用,对诸如“非本辖区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驾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的、驾驶车辆拨打电话的、在城市道路上副驾驶座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以及其他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等行为”,采用“告诫警告等方式”执法,而不轻易采用罚款等方式来处理,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要求尽可能细化,以防止和避免执法上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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