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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话”教师不是治疗领导心酸的偏方

http://www.shxb.net [2007-11-30 10:12:03] 杨临宏

    看了昨日《生活新报》关于《龙陵七名教师突然被抽调说服家属拆房》的相关报道,我深深地为龙陵县相关部门的“伟大创举”所折服。我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找遍了字里行间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条款是关于教师负有说服家属拆房的义务的规定,但粗略分析一下龙陵县的做法,却让我发现诸多的违法不当之处:
 
    龙陵县有关部门是违法行政。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因此,要求教师承担与“教书育人”之外的其他工作,都是违法的。其次,拆迁活动是执法活动,参与执法活动的人应当持有执法证件,让不具有执法身份的教师从事执法活动是违法的;再次,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教师,以所谓说服的方式对自己的亲属进行“大义灭亲”式地执法,违反了国家法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龙陵县有关部门是越权行政。因为县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不是教师主管部门,无权向教育局发出所谓的《关于抽调有关教师参与五板桥片区评估工作的通知》,这种所谓的“通知”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效力,教育局有权拒绝执行越权的“通知”。
 
    龙陵县有关部门是不当行政。首先表现为浪费有限的教师资源;其次,搞不正当联结。在《行政法》理念中,贯穿一条基本的理念,即反对不正当联结。龙陵县的有关部门将教师家属是否拆迁、教师能否说服家属拆迁与教师能否顺利“归队”联结起来,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按照官员吴维鹤的说法:“作为人民教师,应当认清自己的位置,以大局为重,而不是自私自利,只考虑自己的利益问题。”“希望教师能够带动家属,或者本人亲自作出表率,以便拆迁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拆迁评估的过程中,个别教师不但不配合,而且还极力阻碍工作队入户调查评估,甚至教唆家属和邻居与工作队对着干,个别教师还在公众场合与工作队发生冲突。而个别教师的这种做法使相关领导很心酸。”“我们抽调这7名教师,除了希望他们起到带头作用外,另外一个目的就是想让他们亲身体验一下我们工作队员的辛苦。”果真如此,我们要问:为了不让领导“很心酸”,我们就有权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就有权让教师很身痛心也痛吗?
 
    龙陵县教育局存在失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局,不但不履行保障教育合法权益的职责,反而执行有关部门的违法“通知”,其失职之举无须多言了。
 
    在我看来,此事的违法不当之处,龙陵县的有关部门和领导都是很清楚的,心中很有数的,关键的问题不在于他们是否知法,而在于是否愿意守法、是否愿意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已!“听话”教师不是治疗领导心很酸的偏方,严格依法行政才是龙陵县有关部门应当服的良药。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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