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经营用房今起“有利害关系业主”说了算http://www.shxb.net [2007-12-1 10:41:33] 本报记者 宋海燕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昨日召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新闻通报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问题作出新规,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还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昆明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私营注册登记管理处潘可明处长说,不论是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昆明市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新规定,对12月1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此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暂时不受此文件规定之限制,但工商部门将通过疏导逐步对其进行规范。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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