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http://www.shxb.net [2007-12-1 12:18:37] 新华社
建设部等7部门昨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办法同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据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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