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http://www.shxb.net [2007-12-3 10:26:11] 新华社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建设城市,创造财富,但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却不可避免遇到了一些麻烦,如身体上的伤害、工作中的无奈。本报自今日起,将关注的目光聚焦于为城市创造财富的农民工身上,这些真实的案例曾发生在他们身上,也警醒与之相关的一些单位和个人,愿他们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给自己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和生存状态。 □ 真实案例: 张某系东川区阿旺乡人,2005年10月,张某到东川某建筑队当临时工,未与建筑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6年2月,张某所在的建筑队在东川城区承建一座五层高的楼房,张某在拆卸脚手架,将钢管往五楼窗口递送时,身后被抬高的钢管碰上了一根高压电线,张某当即被电击倒在窗口旁,后经抢救,张某双上肢被切除。后张某将建筑队和当地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补助、医疗费用等各种损失706540元。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建筑队承担各种损失赔偿40余万元。 □ 律师说法: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晓秋认为,就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来看,建筑队存在以下过错。首先,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再者,建筑队在建房时,明知旁边有一条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就应当为张某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比如在安装、拆卸手脚架时,能否和供电部门联系临时停电,或者采用其他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而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在递送拆下的钢管时,没有其他人在旁提示钢管距离电线的距离和采用其他安全措施。法院据此认定建筑队应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要求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有权对此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这既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危险作业或解除合同。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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