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与保险赔偿金并不冲突
http://www.shxb.net [2007-12-4 10:33:11] 本报记者 邓建华 实习生 常楠静
真实案例:张某为云南某有限公司职员,公司于2005年为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2006年7月张某驾车出差,返回公司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公司支付了86000元抚恤金之后,将125000元保险理赔金占为己有。理由是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地方法规,张某的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张某家属选择了公司抚恤金就不能再享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抚恤金与保险赔偿金冲突吗?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云:首先,公司聘用张某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公司为张某购买商业保险是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公司为张某购买商业保险之后,张某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保险理赔金应归张某的继承人所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公司在张某死亡后,向遗属支付的抚恤金就属此列。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抚恤金和人身保险赔偿是不同性质、不同目的的补偿和赔偿。张某同时获得补偿和赔偿是根据同一事实但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不同权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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