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购房合同还没签 定金却飞了http://www.shxb.net [2007-12-6 11:47:07] 本报记者 蔡丹丹
房子没有买成,交付的2万元定金却飞了。昆明李先生最近买房碰上了烦心事,因为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本报房地产维权热线3115617求助。 购房者:定金被吞了 2007年9月28日,昆明市官渡区的李先生与某开方商签订购房预约一份,约定购买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格为430548元,李先生交了2万元定金,并按时与开发商签约,但是签约时却发生了障碍。 李先生认为,购销合同中存在开发商侵权行为,合同中的具体侵权条款为:(1)乙方如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付完余款,甲方收回已售房产,乙方已付款项及费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2)如乙方在按揭期间未按时向银行付款,甲方收回已售房产,乙方已付款项及费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鉴于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存在侵权行为,自己本身考虑到央行调息首付加大,所以没有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事后李先生几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其退还定金2万元,但都遭到了拒绝。 开发商:李先生违约在先 对于李先生要求退还的2万元定金,开发商认为李先生先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该退还。 开发商表示,李先生所提到的央行调息首付增加只是借口,真正的原因是他以单位名义申请的贷款银行没有批准,按揭未办成,所以自身不想购房,导致了售房合同没有签订。开发商始终坚持李先生违约在先,责任也在于李先生,所以没有同意李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 律师:定金应退还 对此,昆明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主任认为,开发商应退还李先生的2万元定金。首先,双方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不存在谁先违约。鉴于双方购房行为缺乏商品房预售的形式要件,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先前签订的预约单,其设定的条款比较简单,对购房合同签订成功与否,定金处理等事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定金是有依据的。 此外,陈律师也表示,合同中确实存在着开发商涉嫌侵权的条款,双方对销售合同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李先生就此可以不签购房合同,因此开发商不可以单方面认定是李先生的过错。 陈律师建议李先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和第五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定金。 值得提醒消费者的是:预约单实际上是双方对签订预售房屋合同的一种保证形式,但根据昆明市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昆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同时,如果把定金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更为可取,这样如果合同未成立,消费者可以以合理的理由请求开发商退还预付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简介:《生活新报》昆明地产法律顾问:陈平,法学博士生,一级高级律师,现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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