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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强迫劳动者劳动属违法行为

http://www.shxb.net [2007-12-11 10:43:25] 本报记者 邓建华 实 习 生 常楠静

    农民工由于自身阅历有限,总处于弱者地位,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条件等内容说了算,有时人身自由还受到了侵犯。
 
    真实案例:2005年4月,张某和刘某相约到某砖厂打工,砖厂老板告诉他们每月工资为600元,吃住在砖厂。张某、刘某觉得还可以,便留在砖厂工作。但张某、刘某并不熟悉砖厂的工作内容以及有多大的劳动量。由于该砖厂采用机械化制砖,作为搬运工的张某、刘某工作了两天就累得不想再干下去了,第三天,张某、刘某便向砖厂老板提出不想干了。可是当张某、刘某拎着东西走到厂门口时,才知道大门早就上了锁,而且旁边站的几个大汉强行把张某、刘某的东西拿回了砖厂,俩人还被揍了一顿。张某、刘某被迫重复做每天的搬运工作。张某、刘某每天都在想办法离开这个“魔窟”,但都被发现了,结果还遭打。2005年12月6日晚,张某乘人不备时,翻墙出了厂房并向当地警方报了案,警方赶到砖厂解救了刘某。对砖厂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作出了处罚。
 
    律师说法:对以上发生的案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杜晓秋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砖厂有多项违法行为:第一,砖厂没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张某和刘某签订合同;第二,砖厂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张某、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砖厂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实告诉张某、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内容;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砖厂用暴力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张某、刘某劳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张某、刘某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和砖厂的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砖厂处理;第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砖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当然,张某和刘某还有其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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