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以户为单位执行房贷http://www.shxb.net [2007-12-12 9:45:21] 本报记者 史惠芳
继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其补充通知于昨日正式在央行网站上发布。 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央行、银监会报备。此外,通知中指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关于二套房认定的问题。《通知》中指出,购买第二套房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此次的补充通知则进一步说明,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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