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交房质量拒接房拒交物管费
http://www.shxb.net [2007-12-13 10:59:08] 本报记者 蔡丹丹
昆明一小区业主如此维权引发各方争议 按常理,新建小区业主只有楼房入住后才交物业管理费,但家住昆明北市区的柏小姐的遭遇却截然不同,从去年年底交房至今,由于房屋一直处于维修过程,自己并没有入住。近日,物管公司却找到了她,要求她交付拖欠一年多的物业管理费。
业主:我还没有入住 物管费凭啥我交 柏小姐购买了昆明某楼盘住宅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6年10月底。可是在验收房屋时,柏小姐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签验收单并要求房产公司返修,但房产公司修理了几次仍未解决问题。更让柏小姐意想不到的是在修理过程中返修人员把房屋的钥匙弄丢了,这下可急坏了柏小姐。
考虑到将来的居住安全,柏小姐要求房产公司更换房屋的大门,至今未果。过了一年多,自己买的新房还不能入住,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决定先开始装修,再向开发商讨个说法。
屋漏偏逢连夜雨,柏小姐装修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却找上了门要求柏小姐支付一年以来的物业管理费。柏小姐认为自己都没有入住,为啥要为物业费买单,于是拒绝支付这笔物业管理费用。
物管:未签验收单 不能作拒交依据 为此,记者走访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客户部卢经理表示,公司并不知道柏小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葛,但是公司会为此进行核查,得到确凿的事实依据后,作为中间人会妥善处理两者间的矛盾。 当问及这一年多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会向谁追讨时,卢经理说,根据有关规定,自交房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即使柏小姐并没有签验收单也不能以此作为不交物业费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在交房当天柏小姐已经向开发商预付了半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卢经理对此表示,现在这笔费用已经交于物业管理公司,关于柏小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他表示在两者协商过程中,物业管理费用可以相应延期支付,在柏小姐与开发商之间达成相关协议之后交清剩余费用即可。
律师:房屋交付之日起 就该交付物管费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表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应于房屋交付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用收费开始时间遵从合同约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房屋交付在前,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由于自房屋交付时起,物业管理公司已为业主提供了相应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事原则,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据此,已竣工、出售,并已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承担。一般而言,房屋钥匙的交付即视为房屋的交付。本案中,柏小姐虽因种种原因并未入住该房屋,但如果经双方验收后房屋钥匙已交付给柏小姐,那么,即使钥匙在返修过程中丢失,房屋的交付仍然已经完成,柏小姐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管费。 鉴于此事件中,房屋的质量问题以及维修人员的疏忽大意是导致柏小姐未能尽早入住的原因之一,开发商对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建议开发商与业主柏小姐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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