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对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前一次休庭的原因在于,各方对被告人徐敏超作案时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于是,便由被告申请和法院委托,重新做了一次鉴定。然而,这第二份认为被告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鉴定报告,却受到了更为强烈的质疑。根据其文字表述,这份由据称是我国最权威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之一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考虑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国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半日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作出一审判决。而法庭外,参与了案件旁听的几名当地群众纷纷发出疑问:“砍人太多了就是精神病,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鉴定结果参考国情公诉方称太过主观
“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昨日上午9时整,在玉龙县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大法庭内,随着丽江中院李副院长一声令下,已经中断近三个月的“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的法庭审理重新开始。在两名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的被告人徐敏超神情有些恍惚,依然像上次受审那样,不停向旁听席张望。这次,他没能看到一张亲人的脸孔,只看到自己原先所在的吉林雾凇旅行社的副总经理张昊坐在前排,表情凝重。
鉴定结果还考虑到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国情
一审之后的近三个月的时间,关乎案件定性量刑的最关键的一份法律文件出台了,那就是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丽江中院委托后,专程赶到丽江来做的一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编号:中法医司鉴中心[2007]精鉴字第23号)。开庭伊始,一名法官就全文宣读了这份长达十页的鉴定书,鉴定书分析:
1、根据调查材料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徐敏超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儿童期父母离异,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客观的家庭环境,对其人格的发展和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如自卑、自虐、自残。不良的性格缺陷与家族遗传史,使其具有罹患精神疾病的心理素质。
2、尽管被鉴定人徐敏超从小生活在一个困难的家庭环境中,但被鉴定人能够克服困难,在逆境中逐渐成长,受过系统高等教育,中小学学习成绩优秀,大学时多次获奖学金;参加工作后,尤其是在雾凇旅行社当导游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受到旅行社领导的高度评价,深受重视和信任,并让他当该社品牌“夕阳红”旅行团的导游,表明被鉴定人徐敏超案发前无精神病性症状表现,无重大精神病。

徐敏超在庭上
3、案发前,徐敏超经过长途陪团旅游,从其发给妻子包莹的大量短信,可以看出其一路来的舟车劳顿,身心极度困倦疲乏,尤其是案发前,他机体功能已经处于不良的应急状态,“我三天没睡上7个小时,杀人的心都有了”。而到案发时,他已经出现紧张、恐惧、焦虑的情绪,有牵连观念、抑或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他很怕”,“那两个司机确实挺吓人的,都长得挺壮,还剃着光头,戴着墨镜”;“我想回家,但身上的钱不够,觉得对不住旅行社,对不住家人”;“他说,同车的两个司机可能要把他撂在这儿了”(说明:东北话里的“撂”有弄翻、杀死的意思)。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徐敏超案发前夜一直照顾团内一名生病的游客,几乎一夜未眠,直至案件的发生,表明徐敏超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具体表现为起病急骤,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事后有遗忘,冲动行为突然发生,伤害对象缺乏指向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而此后又能恢复良好,在短时间内痊愈,无残留症状。
这份于11月1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记者注:鉴定书中引号所引内容,系徐敏超发给妻子的短信、归案后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词)
鉴定书中介绍:旅行性精神病主要是因精神紧张、躯体过度疲劳、环境过分拥挤、慢性缺氧、睡眠缺乏及水电解质平衡紊乱等因素,而在旅途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疾病。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有的约在48小时内呈暴发性起病,症状迅速达到高峰,有下列临床表现:1、意识障碍不同程度存在,定向力丧失或不完全。2、妄想,错觉幻想:妄想的内容多为被害性的,认为周围的人在跟踪迫害他,欲置他于死地,但多为片断性的,也有的人出现多种妄想。幻觉内容多为恐怖性的,听到有人讲威胁性语言,有人要抓他,也可以出现恐怖性错觉错认。3、情绪障碍:与妄想、错幻觉影响,患者可出现自己反击行为而伤害他人,也可以出现逃避反应,不择方向而紊乱的逃跑,甚或引起自身伤害。4、遗忘:发作后过程完全遗忘或部分遗忘。
“关于旅游性精神病的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因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且被害妄想支配处于阵发性精神运动性兴奋状态,此时既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又丧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原则上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至此,结合徐敏超案的具体情况,承担此次鉴定任务的教授袁尚贤等三位专家在鉴定书中突然话锋一转:“但是,考虑到精神疾病患者作案多属伤害、凶杀、妨害社会治安,作案后果较严重,作案后又多呈遗忘,鉴定时精神状态正常,调查其在作案前及作案后精神状态,一般无特殊反应,民愤往往较大,司法人员对这种特殊情况往往不理解,所以鉴定工作既有技术难度,又有群众工作方面的难度。本案鉴定人注意到公诉人的立场和态度,稳定压倒一切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考虑到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性格缺陷和对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的认识态度,故综合评定为限制(部分)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