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鉴定”引来公诉方强烈质疑 据称,做出该鉴定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系我国最权威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但是,这个鉴定结论遭到了公诉方的强烈质疑。
在法官全文宣布完毕后,担任本案公诉人的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马秋玉立即提出了几点质疑观点:第一、鉴定书总说引用和依据的材料不客观、不完整,比如引用的徐敏超本人的话,说他只是砍了在路上挡道的人,实际上,他不仅砍了挡道的人,还砍了在路边休息的一名导游,还有在铺面中等待顾客上门的几名经营户;第二、引用的四方街录像等相关资料称,徐敏超“像发疯一样砍人”,实际上,他并没有疯,而是专门选择无力还手的人,堪称“从容不迫”地在砍人;第三、对证据材料中公安卷宗中的许多供述内容,也没有全面使用,如徐归案曾供称在逃跑并追赶的途中,是因为有警察用手枪指着他,他才放弃抵抗的,这说明作案时他有着非常清醒的意识和判断能力;第四、他还曾经坦白说自己是对社会不满,想报复社会,并且,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失去了人性。

叶胜孔父子加快起案发时的情景依然满怀恐惧
公诉人马秋玉尤其注意到了鉴定结论部分关于该结论是参考了“基本国情”的特殊提法,她认为这一提法太过主观,完全违背了客观、准确和科学的基本原则,“既然前面都已经说了,应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面为什么又称被告徐敏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呢?显然,这样的论述前后矛盾。”
“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是在行为人的主观引导下做出的。”针对公诉人所质疑的“主观”一说,无偿接受委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提出反驳时,道出了自己对这对“矛盾”的理解:“鉴定结论前部分说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是就这类病症的普遍情况而言,后面又说被告人属于限制刑事能力,那是因为结合了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了许多相关因素,这二者之间根本就不矛盾,而是辨证统一的。”
关于这个争议,被告辩护人的观点其实再简单不过:徐敏超作案时确实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他完全认可该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罪名之争也成庭审焦点
庭上的辩论共进行了三轮之多,另一大激辩的焦点则是本案的定性之争:被告所构成的罪名,究竟是公诉书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公诉方坚持其观点,公诉人马秋玉发表公诉词时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本案中,被告徐敏超故意持管制刀具,在人流如织的世界著名景点丽江古城的四方街,将包括一名外国人、来自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游客和4名本地群众在内的总共20人砍伤,其中,年龄最小的7岁,最大的达68岁。他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却希望并放任这种行为后果的发生。近年来,丽江旅游产业发展迅速,该案对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丽江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我们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样才能构成这项罪名。”辩护人李春光对公诉方的定性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此案。他辩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以危险方法,用一把长22厘米的“小刀”伤人的方法,显然无法与放火、爆炸等危险的方法相提并论;第二个要件,是危害了公共的安全,即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群或对象,而本案中,被被告砍伤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即便本来是不特定的,在成为受害人后,也就自动转化为了一个特定的主体。“被告客观上确实伤害了好多人,但不能因为受害者数量多,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方认为,本案其实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为本案中重伤的只有一名,轻伤的有三名,总共只有四名受害人。另外那些人,要么伤情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要么是他们的伤情鉴定存在法律上的硬伤,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最后,担任审判长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建华副院长称,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丽江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才能作出一审判决。
“给我什么样的惩罚我都接受”

审理中,凡是法官提问,坐在被告席上的徐敏超必立即起立,表情谦卑而又诚惶诚恐地进行回答。当自己贫穷的家庭、凄苦的身世和坎坷的人生际遇被反复提及时,他多次泪下,唏嘘不已,并多次抬起戴着手铐的双手抹眼泪。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名,他全部承认,但与此同时还是多次反反复复为自己求情:“……我非常不好意思,做了这个丧失良心的事情。我知道我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伤害了他们的身体也伤害了他们的精神。我没有什么钱,家里也很困难,没法向他们作出什么赔偿。但是,我保证,我出去后一定会用自己的劳动,努力来赔偿他们,无论付出什么代价。我犯了法,给我什么样的惩罚我都接受。希望法官看在我未婚妻子的情分上,我家中老人的情分上……我愿意用我有限的生命来回报社会,同时洗清我个人的罪责!谢谢法官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