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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挂全职 单位可解聘

http://www.shxb.net [2007-12-17 10:01:56] 本报记者 邓建华 实习生 常楠静

□ 解读《劳动合同法》

    目前,兼职成为社会中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也成为普遍现象。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一个人是否能一身兼两职或多职呢?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呢?或者有更新的规定?且听律师为您读案并解难答疑,并提出他们的相关建议。

案例一:

 
    2005年10月,王某与昆明市某音响厂签订了全职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某音响超市的经营管理(包括进货、销售、售后服务等)。在同年12月,王某又应聘于某家电超市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后家电超市与音响厂在同类商品的销售上,因王某同时负责两家企业的销售而对音响厂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2007年1月,音响厂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王某不服,向昆明某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认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全职和兼职方面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王某同时都是在两家公司担任全职工作。首先,王某(特别是作为公司高级职员)不能同时在两家有同类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这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即使王某不是公司高级职员,但只要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明确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新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只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平衡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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