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挂全职 单位可解聘http://www.shxb.net [2007-12-17 10:01:56] 本报记者 邓建华 实习生 常楠静
案例二: 粟小姐是即将毕业的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由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点至12点在一家全国连锁超市销售化妆品;周六、周日给某计算机培训中心担任培训员。随后又与另一超市达成协议,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8点至22点在该超市担任收银员。因新的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者同时与多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粟小姐担心相关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汤光仁律师认为,粟小姐对该问题不需有太多的担心,因为粟小姐所说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全日制用工的模式。但是,粟小姐的情况按照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首先,该模式没有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其次,粟小姐后来订立的合同也没有影响前面合同的履行;再次,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无条件解除。此外,因为非全日制合同的不稳定性,以及对相关权益保护(如社会保险、补偿、合同续签等问题)的不完善,建议粟小姐与相关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之际,本报将继续为您开辟《劳动合同法》专栏,关注您生活中或身边发生的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事,如果您有什么难题或疑问,都可致电本报热线4190000,本报将请律师为您解读。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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