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http://www.shxb.net [2007-12-19 9:44:29] 本报记者 张雪
旅行社误导游客最高罚5万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误导、欺骗、胁迫旅游消费者消费,旅游服务人员将被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旅游经营者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禁止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以质量保证金、押金、垫付团队款等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旅游客运车船驾驶人员在承运旅游团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照旅游客运合同、运行计划或者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弃团或者甩客;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否则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利华介绍说,与原《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规定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和旅游监察机构的监察职权;规定了旅游诚信经营公告和旅游投诉披露制度;根据旅游监察的客观需要,新增了对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对导游、领队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由于国家已明令取消旅游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条例》已将涉及旅游定点特许经营制度的内容全部删除。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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