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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http://www.shxb.net [2007-12-19 11:35:16] 本报记者 邓建华

    昨日,一位贾先生打进本报热线,提出了自己于2006年5月与某服装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支付年工资总和70%的违约金。今年12月,贾先生欲“跳槽”至另一食品加工企业,又担心承担违约金。于是贾先生咨询如果自己明年1月1日之后再辞职,是否须承担违约金?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培信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贾先生于2006年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订立时的相关法律,即使某些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视为有效,继续履行。所以贾先生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管在明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提前解除合同,均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3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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