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制“劳动合同” 供市民参考http://www.shxb.net [2007-12-22 9:50:32] 本报记者 唐文静
近日,最新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范本已经到了各大用人单位的手上,此合同是根据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改版的。但是,云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史大造却对这新鲜出炉的合同书“不买账”,昨日,史律师完成了一份自编自制的《劳动合同书》范本,在他眼中,《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文本具有4大硬伤。 史律师说:“我花了半个月的时间和精力来制作我手上这份劳动合同书。我希望我们的市民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能翻翻它,作为一个参考。” “定期”过于笼统 新版劳动合同书第4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该按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但史律师质疑,“这样笼统的规定很难操作,更难根据这些条款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试着查阅《劳动法》等相关的“国家规定”,始终也没能找到一个具体的数字来为广大的劳动者说明一下这“定期检查”到底应该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休假权利”不明晰 新版劳动合同书中第8条写道: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史律师说:“我国规定应该带薪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劳动者享有这些休假的权利,更不能以此为由扣减,甚至不计算这些休假时间内应得的薪水。” “工作任务”无标准 新版劳动合同书里的第7条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史律师建议:“应该分职业、分岗位地把这个工作任务好好定个量化标准。否则,这条合同内容将会为用人单位无度榨取员工的剩余价值提供一个合法的借口。” “经济补偿”不具体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到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史律师认为,在新版的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劳动者加时工作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迟发工资可要求最高双倍工资的赔偿,应该写入新的劳动合同书。 自制“合同书”供参考 史律师自制的《劳动合同书》范本一共16页,66项条款,参照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理》《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范本中提出,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最低工资,或用人单位承诺的正式工资的80%;工作日超时上班,支付150%的时薪;周末工作,支付200%的工资。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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