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http://www.shxb.net [2007-12-24 12:12:51] 本报记者 邓建华
很多单位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将责任往上任法定代表人身上推,劳动者有时也很迷惑,自己权益被侵害究竟是找上届的张厂长,还是找现任的李厂长呢?且听律师解析。 案例:泸西县某焦化有限公司,与三百八十多名职工在三年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作了约定。当时约定的工资仅为400元左右,由于大部分职工没有机会找到收入更高的职业,都没有离开公司;2007年1月,该焦化公司改制,将60%的股份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代替了上届的张某,做了焦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2月焦化公司在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了该公司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三百八十多名职工和焦化公司理论,要求补办社会保险,但李某以为自己刚接管公司,公司经过改制,所有主体发生部分变化,补办社会保险的问题,应由原公司张某负责解决。协商未果,三百八十多名职工将焦化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焦化公司补办社会保险,并补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的报酬。 律师说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杜晓秋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焦化公司虽然内部改制,但主体资格未消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再者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焦化公司支付的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发低于部分。所以,李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应按合同约定为三百八十多名职工补办社会保险。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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