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3日庭审。徐敏超是否有精神病有广泛争议。(本报资料图片)
昨日上午,“吉林导游丽江砍人”案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于这个判决,被告徐敏超不置可否,没有当庭表示是否接受。
是否上诉徐敏超犹豫不决
昨日上午9时,被告人徐敏超被押进法庭。看上去,他比前两次开庭时更瘦,红着眼睛,噙着泪水,从进入法庭那一刻开始,就不停地向旁听席和自己辩护人的方向不安地张望。
丽江中院李建华副院长用半个多小时时间,宣读完了长达14页的判决书。就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李建华问被告服不服判,是否提出上诉,徐敏超低垂着头,没有立即作出回答。犹豫良久,才终于表示要“好好考虑一下”,再决定上不上诉。
“这个判决考虑到了许多因素,判得很不容易,我们也表示认可。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我们也认为是成功的。”无偿为徐敏超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和杨崇玲告诉记者。
李春光说:“因为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涉嫌罪名、量刑趋向等问题争论非常激烈。法院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观点,也支持了公诉机关的部分意见,但考虑到徐敏超犯罪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因素,决定对徐敏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从判决来看,辩护人推动法院启动的重新鉴定程序所获取的新鉴定结论是减轻判处的非常关键的情节。”
被告家属和受害人均缺席
不知道是法院没有通知,还是存在其他原因,徐的家人和受害人没有到庭参加此次宣判,但其案发前所在单位吉林雾凇旅行社总经理胡庆余专程从吉林市赶到了丽江,宣判结束后,他对判决表示认可。
“至今,我依然敢于毫不犹豫地说,徐敏超本身是一个很优秀的导游,这一点不应该因为他后来出事了就加以否定。但是,对于他的犯罪,我还是不能理解并感到万分痛心。他犯了罪,法院这样判我认为是公正的。”胡庆余接受采访时还强调了另外一个观点:本案中,他认为雾凇旅行社在法律上不存在对所有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但即便如此,事发至今,他们还是一直都在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胡称:旅行社为此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已经达到20余万元,包括直接以人道主义补偿形式支付给受害人的部分,案发后特意到丽江善后及三次庭审均派人参与旁听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