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购房者退房不成定金险被没收http://www.shxb.net [2007-12-27 15:30:16] 本报记者 蔡丹丹
□ 要求补充合同条款遭拒
为保护自身利益,昆明购房者李小姐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要求补签若干条补充协议,要求开发商对所购楼盘周围环境的改造作出书面说明。不料,遭到开发商拒绝。购房者要求增加合同补充条款,开发商有权拒绝吗? 购房者:欲把承诺写进合同遭拒 昆明市李小姐被某楼盘宣传资料所示绿化环境、网球场及公共交通吸引,因此决定购买该楼盘住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支付了1万元定金。近日,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李小姐前往所购楼盘进行了实地考察,却发现宣传资料中的中心绿地还是一片泥地,而网球场要在几年以后的二期工程时改造。更令她所烦恼的是,公共交通也只是在规划中,何时开通还是未知数。 当初在签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承诺过的种种景象,在李小姐看来交房之前实现几乎不可能。 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李小姐要求开发商对之前的承诺以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附加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后,如不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她就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 开发商:这是多此一举 对此,开发商表示,他们采用的是云南省统一的购房合同,一切都是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事,房屋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得改变,他们拒绝添加任何合同补充条款。相关负责人告诉李小姐,他们承诺的小区周边环境的改建都会一一实现,这些已经在楼盘宣传资料里载明,没有必要以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另作书面说明。现阶段只是进展比较缓慢,李小姐不必过分担忧。不过,如果李小姐坚持要求退房,他们将没收李小姐的1万元定金。 律师:购房者有权补充合同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律师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性质属于一种“意向性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需在正式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时再互相协商、约定。如果在拟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时,双方不能就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未成立并不属于任何一方单方面的过错,因此,开发商预先收受的定金应当全额返还。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在购房合同后面附上一份附加合同或添加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屋周边配套设施、交通设施条件,李小姐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要求全额返还定金。 至于开发商所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得作出变动也不是绝对的,如对合同中有关条款有异议,购房者有权与开发商协商,并最终将双方达成的共识写入示范合同的补充条款。 陈平律师也表示,李小姐提出添加房屋补充条款是保护自己利益的可行之道,是完全有必要的。 □ 善意提示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通常对房屋的面积、价格及交付等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的条款比较重视,而对合同补充条款缺乏应有的注意,对合同主文未涉及的内容约定不明甚至不作约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很多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往往忽略预售合同正文之外的补充条款、附件等。如果购房者都像李小姐一样要求开发商将载明中心绿地、网球场等情况的宣传材料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列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并对达不到条件的违约责任加以约定,那么购房者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所遇到的麻烦就有了解决办法。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不仅要重视预售合同中的合同条款主文,还应注意合同的附件及补充条款的约定,将开发商对小区环境、附属设施、交通状况等承诺全面地通过书面形式记载下。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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