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狗外出要主动让人
http://www.shxb.net [2007-12-28 11:31:03] 本报记者 张雪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批报告和条例草案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昨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部分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的报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等内容。 “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拴养;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昨日召开的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马闻说,新的条例修订草案立法理念和管理思路由原来的“限制养犬”向“规范管理”转变,本次修订将标题由原来的《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修改为《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原先规定犬类的身高限制在35公分以下,而修改后的条例不再对身高作出划定,而是以农畜部门界定的烈性犬来限制,因为现在各类型的犬超过35公分并且性情也较为温顺,管理费用上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待有关物价部门审核后实行。”马副局长透露说,下一步将设置犬丢失认领电话、成立养犬知识咨询中心等。 昆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认为在四个区都设立犬只留检所,势必造成人、财、物的重复投入和管理力量的分散,建议对第六条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将第十条第四项“规范犬只交易市场,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收缴非法交易的犬只”的“收缴”修改为“没收”;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三项“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他人”的“恐吓”后增加“或伤害”三个字,突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目的。

携犬外出有可能要拴犬链挂犬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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