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根据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超10%,个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同时获得通过的还有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文物保护法修正案等。会议还经表决决定,免去薄熙来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明年3月个税起征点上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此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测算,将个人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
2005年年底,基于当时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等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此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的,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另外,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碰瓷儿”的界定也更加明确,由“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此次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