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加班费不能指望“提醒”http://www.shxb.net [2008-1-3 9:27:45] 陈一舟
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提醒,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从原来的20.92天调整至20.83天,因此加班费会小幅增加。此外官方还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据《成都晚报》) 2008年元旦,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版)》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公众节假日。显然,今后的加班费基数应该相应上调,加班费也应小幅度上调。这是一个事关“新法”落实和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情,劳动保障部门如此“广而告之”发布相关信息,很及时、很必要。然而,问题是,要想将“新法”落实到实处,仅仅“提醒”是远远不够的。 事实上,对于“新法”实施后加班费增加,早已是一个摆在公共桌面上的事情。舆论对此讨论颇多。法定假日的调整,让公共社会多享受了一天的假期,相应的配套制度理应早日健全起来,调整加班费基数是顺理成章的行为。但令人担忧的是——领取节假日上班的加班费,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但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或者加班费打折扣的现象却比比皆是。那么,现行“加班费标准”在一些行业领域尚且无法得到落实,如今增加加班费的政策关爱能真正落入劳动者的口袋吗? 当前,劳资地位严重不平等,劳动者缺乏与资方平等协商收入分配等权利的话语权,即便是明知加班费基数提高了,单位不执行恐怕也无可奈何。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是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或多或少、程度不一地存在这种情况,但却很少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去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何以呢?根子就在于,劳动者的权利命脉掌握在资方或管理者手中,与几个加班费相比,“饭碗”更重要。 区区几个加班费,看似事儿不大,但却是经济社会领域法律制度确保的劳动者权利无法得到百分百保障的一个缩影。在笔者看来,确保劳资和谐、劳动者权利的一系列制度落实,不能靠企业经营者的自觉,更不能单方面依赖由企业经营者、管理层掌握话语权的“职代会”等载体去实施监督,必须要权力跟进深度参与,增强劳动者与管理者进行权利博弈的底气。长期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管理介入和制度推动才能打破。因此,劳动监管部门目前应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不折不扣地维护“新法”的执行,督促那些无良的资本回归到合法的轨道上来,一一叫停那些无视劳动者权利变相克扣加班费或者降低加班费的“霸王条款”。这样做,或许费时费力,但除此之外,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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