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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涨幅不如公开成本

http://www.shxb.net [2008-1-6 11:41:45] 徐光木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都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违者必须退回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毫无疑问,在物价普遍上涨,成为民生之痛的背景下,限涨令对于稳定物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这种细化和量化的限制并不能保证措施的得力性和结果的有效性。比如,既然规定不得一次性涨价5%,但涨价4.99%总可以吧;10日内不得累计涨价8%,但涨价7.99%又能拿经营者怎么样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物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而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宏观调控措施、微观管理手段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政府稳定物价的时候就应该尊重两个前提,一是尊重经济规律,二是确保手段的治本性,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在这种情形下,有关部门就有必要厘清物价持续快速上涨的动因。从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入手,去除其中的猫腻,让成本更加真实,也就是使产品的销售价格与真实成本更加接近;而不是不论细微涨价的缘由,在销售环节设置涨价幅度的硬杠杠,这样既无益于物价上涨问题的根本解决,也可能会使物价不上涨的民生期待再一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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