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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聘月薪不得面议

http://www.shxb.net [2008-1-6 11:55:22] 本报记者 李桀


    随着2008年1月1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实施, “身高不得低于1.7米、本市户口担保、不低于研究生学历、限招25岁以下女性、月薪面议……”类似语句将不得出现在企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当中。那么究竟还有没有企业在招工时还存在就业歧视呢?记者昨日特别走访了昆明市人力资源中心、昆明市人才市场等招聘信息相对集中的机构,在现场发现许多企业在招聘时已经明确地写上了该岗位一经聘用的薪金标准,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招工的其他条件作出了要求。
   
    在健之佳药房的招聘信息上,记者看到营业员的岗位栏里的性别、年龄并没有特别要求,在月薪栏里则清楚地标注了XX元以上。昆明市就业局办公室的孟主任介绍,在《就业促进法》施行前,昆明市14个县(市)区就业主管部门就开始对该法规进行培训,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在填写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月薪多少,对有使用“月薪面议”的单位,将要求其重新填写,否则不予以对外发布。昆明市人力资源中心一位姓邓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元旦收假以来,中心的各个工作人员对“月薪面议”特别关注,许多前来招工的单位在劝说后也能将月薪多少填写清楚。此外,对带有就业歧视内容或条款的用工信息,中心也会予以纠正和清理。
 
    记者在某人才招聘网上看到,昆明某家电连锁零售企业在人才招聘网上依然明确地写明“招聘职位水电工,性别要求:男,年龄23-35周岁,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月薪面议”等信息,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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