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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百代来昆明赢“在线播放”官司

http://www.shxb.net [2008-1-8 10:27:11] 首席记者 温星


    记者昨日独家获悉:著名音乐制作和发行商、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台湾分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百代公司)刚刚在昆明赢得了一场维权官司,该公司版权所有的143首流行歌曲,被云南网通公司在其网站上以“在线播放”的形式,提供给网民播放或下载。云南网通公司的这种做法,构成了对台湾百代公司的侵权。
   
    记者在互联网搜索发现,类似的侵权行为及诉讼,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而来自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近日主办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论坛”上的消息表明,深受网民们喜爱的“在线播放”这一形式,已然深陷诉讼泥潭,并让几乎所有网站经营者和影视、音乐公司陷入了侵权与反侵权的对抗。


    
    台湾百代公司2007年上半年偶然发现,其版权所有的175首歌曲,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就出现在了云南网通网上。该公司代理人称,这些流行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属该公司所有,云南网通公司擅自通过其网站,向大众传播这些歌曲的做法,对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在经过电话和发函等方式与云南网通公司交涉后,后者停止了对网民提供这些歌曲的在线播放。对于赔偿问题,该公司则始终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去年7月初,台湾百代公司委托的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黄寰律师来到昆明,就此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云南网通公司,提出4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的网络传播侵害;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3、赔偿原告为就此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1000元;4、由被告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去年9月18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被告云南网通公司代理人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但提出原告还应拿出与其涉案歌曲艺人关于版权的约定协议,才能完全证明这些歌曲的权利确实由原告公司享有。对于531000元的索赔额,代理人认为太高,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该公司已经停止了相应歌曲的在线播放,侵权行为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了。
   
    那么,云南网通公司所播放的涉案歌曲是从何而来的,有没有法律手续?云南网通公司代理人称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和某广播电台音乐频率、昆明某网络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获得了不会产生侵权纠纷的承诺。因此,导致本案的原因在于案外第三方的行为,不应该由云南网通公司来承担其中的责任。
   
    经过审理,昆明中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认定被告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但查实的被侵权歌曲没有175首,只有143首。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云南网通公司向台湾百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驳回原告方其他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该判决书陆续发到了原、被告公司,双方都接受该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原告代理人、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黄寰律师告诉本报记者:被告云南网通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专家建议赔偿标准参考K歌版费
法学专家杨临宏教授认为云南网通可起诉非法授权方

 
    当前,各大网站向网友提供影视、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由此陷入诉讼泥潭的时候也越来越多。如何才能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网络行业如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特意走访了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云南大学法学院的杨临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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