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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差价款”让购房者大呼冤枉

http://www.shxb.net [2008-1-10 14:38:46] 本报记者 蔡丹丹

 
    中意的开放式阳台不见了,面对严严实实的封闭阳台,官渡区的姚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其赔偿损失。开发商却以变更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为由拒绝赔偿,并且因为封闭阳台要算全面积,开发商向她催缴面积差价款。

购房者:
开放式阳台不见了

   
    姚女士于2006年6月购买了昆明北市区一套期房。当时,她对房屋的整体设计和结构都非常满意,对房屋的阳台更是情有独钟。她告诉记者,按照售房合同附件中《房屋平面图》的标注,她所购的房子阳台朝南,而且是全开放式的。心想入住新居后,全家人能与阳光、空气、美景一年四季为伴了。
    
    但是,在今年5月份交房时,她发现当初购房时的开放式阳台完全被封闭,面向太阳、春暖花开的景象彻底变成了泡影。

开发商:
房子差价由购房者补交
    
    姚女士对开发商擅自修改《房屋平面图》的做法极为不满,她找到开发商,希望能讨个说法。
    
    “我们房屋平面的设计更改是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商这样答复姚女士。此外,开发商称,其实当初的设计存在问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所以不得已才改变了原先的设计,把开放式变为封闭式。
    
    “既然政府主管部门都同意了,自己也不好再纠缠着开发商不放了。”姚女士心想这事就这么算了。这时候,开发商却找上门来,要求姚女士补交房子的差价。原来,封闭阳台要算全面积,而开放式阳台只算一半的面积,这样一来,势必造成了整个房屋建筑面积和总房价的增加。先前交的房价并没有包含这一部分,所以开发商向姚女士追讨这部分面积差的房款。
    
    姚女士当场拒绝支付这笔差价。她告诉记者,自己原本就是受害者,好端端的开放式阳台不见了,心里就有怨气,现在还要补房价,根本说不过去。
    
    现在,开发商催着她交齐房款,不然就不交房,姚女士又不想退房。为此,她向我们维权栏目寻求帮助。

律师点评:
不想退房应交齐房款

    
    开放式阳台变为封闭阳台由此增加的面积差价款是否该由购房者补交?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律师表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阳台设计的变更确实已经政府批准,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姚女士考虑到房屋增值等因素并不想退房,则视为同意变更,意味着对变更后果的接受,此时,姚女士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实测面积报告,根据约定来确定需补交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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